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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公司检查举报材料勿须过分解读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将对方告上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等。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人民网>2016年06月14日 来源: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举报材料要么是纸质的,要么是U盘或者录音笔之类的录音介质材料。如果举报人不亲自去的话,就必须要通过选择邮寄或者快递才能将举办材料寄送到有关目的地,实现自己的主张。

  过去,多有“特工”将爆炸物做得像各种各样的小玩具,还有将手枪做得像打火机,因此像玩具的东西不一定是玩具,说不定是颗定时炸弹。

  U盘是一种特殊的介质,具有一定的体积或容量,既可以存放各类文档,也可以掏空移作他用,换句话说,看起来像U盘的东西,不一定就是U盘,必须要经过仪器或者相关专业人员检查后才能得出依法能不能寄送的结论。

  况且,相关材料、物品是寄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如果被思想过激人员利用,后果难以预测,因此对此类东西严格检查很有必要。

  邮政集团公司人员与寄送举报信的张某并不熟,再说了,如果是熟人的话,还存在“知人知面不知心”的情况,哪知道你U盘里装的是什么,或者说你这个U盘形状的东西里面装的是什么,如果轻易放行,后果谁来承担?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论是邮政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对于不熟悉的物品或者是限寄品,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封验货”,待“验明正身”确实是音质材料而不是其他危险物品后方可放行,这点国家对于递送行业是有明确规定的。邮政集团公司人员对必检物品认真检查,是依法办事、对社会负责、认真履职的表现,应该给与表扬和肯定。

  其实,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要从双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公民正当的、正常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是总的原则;但另外一方面来看,这个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更不能借这个自由无限放大自由权。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还有众多的“子法”作支撑,对于邮政通信来说,《邮政法》就是“子法”。公民在遵守“母法”的同时,还得遵守“子法”的条款规定,其通信才是自由的。

  邮政集团公司检查举报材料,乍一看仿佛是邮政集团公司越权越位了,其实不然,这只是邮政集团公司作为递送行业依法办事的程序化工作环节“例行公事”而已,故勿须做过多解读。张先生一审败诉后,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将于周四开庭,笔者可以这样预测,他还是要败诉的。(作者 杜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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