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文章

舆情:阻挠事故救援可定杀人罪,看看媒体网民怎么说?

  12月15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阻挠救人

  媒体关注:当日热点要闻 逐条解读亮点

  从12月15日上午10点30分至16日上午点30分,在24小时的时间内,据中国安全生产网舆情监测系统共监测到相关信息26100条。主流媒体,商业网站,微信及客户端等新媒体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关注。

  1. 主流媒体

  15日10:31,人民网发布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15日10:34,央广网发布了题为《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内容。新华网在首页发布《“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一文,并在首页转发《两高司法解释织密安全生产刑事法网:“死一伤三”即可入罪》一文;中新网发表《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一文,获得主流媒体和社会媒体大量转发;央视“看东方” “24小时”等节目均对“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进行报道;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引导事件舆情热度不断升温。

  此外,法制日报、中国法院报等行业媒体,对事件进行了报道。如法制日报《两高司法解释织密安全生产刑事法网:“死一伤三”即可入罪》的报道,获得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和大量商业网站的转发。

  2. 商业网站

  据监测,新浪、网易、凤凰、腾讯、搜狐五大商业网站均对该事件给予关注。新浪网对《“两高”联合发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司法解释》《阻挠事故抢救可定故意杀人》等大量主流媒体发布的稿件进行转发,共发布相关信息36篇;搜狐对《两高司法解释:安全事故涉案隐名持股人可追刑责》《最高法:阻挠事故抢救以故意杀人或伤害罪处罚》等稿件进行转发;腾讯发布相关信息40余条。

  3. 微信及客户端等新媒体

  新媒体对这一事件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在24小时之内,共监测到相关微信内容237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检察系统公号,中国普法、今日法讯等法律类公号,中国安全生产报、湖南安监等安全生产公号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信息发布。中国安全生产报发布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这条微信必须看!》获得粉丝大量阅读、收藏、转发。

  在网易、腾讯等媒体的手机客户端(APP)均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内容推送。如网易在其客户端发布的《生产安全刑案1死3重伤将入罪》获得万民3687个跟帖,获得网民关注。

  据监测分析显示,大量信息和转发内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消息报道,关注事件本身;二是亮点解读,关注具体内容。具体来说,媒体的主要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死亡1人重伤3人作为入罪标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严惩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掩盖隐患组织违章作业最高可判15年”等方面。

  在诸多内容中,“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关注度最高,多家媒体在报道或转发这一事件时,均已此内容为题。据监测,相关信息达到22000余条;“死亡1人重伤3人作为入罪标准”也获得较高的关注,据监测,相关信息达到7930余条。

  网民评论:点赞法律完善 期待精准打击

  对于《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获得网一致点赞。

  网民陈sir7:点赞,加油,完善我们的法律

  天天开心:早该这样了!

  Daforrove:支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

  活在当下:终于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了,赞一个。

  不少网民呼吁,能够落实、执行到位才是关键。

  普通一学生: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希望好好执行。

  没你的日子:不能光出台这出台那,要执行下去才行啊!

  酷儿:能落实最重要。

  还有不少网民,对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目进行点评。

  对“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这一内容,火星网友称:这个要支持,看到过新闻里某些司机故意阻挡120急救车致人死亡的,就该按杀人罪论处。

  对“掩盖隐患组织违章作业最高可判15年”这一内容,陌语轻歌称:对基层人员生命健康的保护,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挺多的,出了事不负责任,希望此法具有一定的执行力!

  对于“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霍玉明称:提高了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严密性”和“精准性”,使一些案件的“幕后真凶”无法躲藏,使真正的罪犯无处逃匿,确保了刑罚效果和强大的社会震慑作用。

  对于“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董军称:如果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仍对安全生产“不作为”,对安全隐患不组织整改或对安全不投入,出现事故那是必然,必将受到《刑法》的严惩,那时后悔已晚矣。因此,为了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有效用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惟有对事故临界状态——隐患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应对,才能扼杀不应有的生产事故的出现。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料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对您的版权或者利益造成损害,请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我们将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