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首页 > 热门文章

超市销售“过期蜂蜜”消费者依法维权获赔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三溪所及时调解一起因购买过期蜂蜜而引起的消费索赔纠纷,消费者黄先生获得退款并加倍赔付300元。

市民黄先生于日前在郭溪一家超市购买一瓶蜂蜜,价值65元,购买过程中没有查看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示,购买后才发现该蜂蜜生产日期是2014年8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几天。为此,黄先生要求该超市退款并一赔十,但是超市只肯退款,不同意赔偿,遂向该所求助。

该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相关情况,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依据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超市全额退款,并赔偿消费者300元。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资料均来自于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对您的版权或者利益造成损害,请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我们将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