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济纠纷历经6年司法维权终落幕执行难仍存在
原标题:一起经济纠纷历经6年司法维权终落幕 执行难仍存在
“作为一家从事冶金设备设计和制造的高科技企业,8年前发生的一起与河北企业的经济纠纷,一直痛苦地折磨着我们企业每一个员工。这次在南京中院领导的亲自率领下,执行法官前往河北强制执行,最终彻底化解了纠纷,十分感谢他们。”手里端着绣有“公正廉洁执法为民,德威并重法治为国”几个醒目大字的锦旗,江苏大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显忠亲自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用这种简单朴素的方式,对执行局法官们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这起案件标的额为1025万元,在众多经济纠纷案件中并不是一个“大数字”,但却从2010年至今的近6年时间里,经历了两年多审理,之后又从执行立案、执行法官数次跨省调查、执行异议审查,再到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阻挠、逃避执行,历时3年多,法院才不得已采取“跨省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履行。这一曲折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法院执行难存在的多重难点。
垫资工程引发诉讼
案件纠纷源自一个普通的承揽合同。
2007年12月,大峘集团在河北省迁西县垫资1025万元,承接了迁西远大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一项总价为2050万元高炉喷煤工程。但直至2008年6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方远大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欠其中垫付的1025万元工程款。
为了解决自身问题,远大公司竟将大峘集团垫资建成的高炉喷煤设备生产线等优质资产,作价4.5亿元出售给了迁西县津西万通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当地企业债务,远大公司已没有任何还债能力。
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大峘集团于2010年8月将远大公司和津西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谁想,原告此后的司法维权之路一波三折,充满艰辛。该案历经南京市中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2年11月终获胜诉。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远大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正处于清算阶段。另一被执行人津西公司则早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规避执行。
执行之路曲折艰辛
据了解,虽然被执行人地处河北,但为了执行此案,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市中院承办法官陈树年3次赶赴河北迁西县,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查封其土地和房产,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法官的恪尽职守,使得被执行人津西公司意图采取以资金体外循环的方式来规避执行的计划未能得逞。然而,执行之路依然困难重重。
陈树年只身赴河北执行期间,遇到了被执行人的“无形压力”。“我们可以配合你们的工作,但是我们这里的工人和保安能不能配合你,我们就不知道了。”被执行人对陈树年说。
“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依旧轰轰作响,工人们也不曾停下手头的工作。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却能有支撑工厂正常运行的能力,这显然有悖常理。”陈树年说。随后,法官调取了津西万通公司的所有资产走向明细,发现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上曾有巨额款项汇入,并以此支付工厂的各项开支,而款项系河北某公司所汇。大峘公司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津西钢铁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虽然津西钢铁集团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并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在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中发现了双方恶意串通、企图规避执行的蛛丝马迹。该集团公司自认,所汇款项是向津西万通公司租赁厂房设备的租金,但每月租金却高达13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案件执行中,双方的较量前后经历了3年多,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前后下了好几份,却始终僵持着。
2013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向津西钢铁集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提取租金1290余万元,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但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同年6月24日,法院再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租金义务,但该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再次拒绝履行义务;2014年4月22日,法院又裁定第三人津西钢铁集团在欠付租金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给付责任,但依然得不到积极配合。
打出强制执行组合拳
经过大峘公司申请,南京市中院最终决定采取“组合拳”强制执行。
法院先依法查封了津西钢铁集团公司名下位于迁西县的房产,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15000余元,并将津西万通公司、津西钢铁集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两公司进行信用惩戒。
在津西钢铁集团公司继续拖延拒不履行义务情况下,南京市中院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并决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韩力予以罚款、拘留。
法官在执行期间发现,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一家写字楼内。经过研究,法院决定派人兵分两路,双管齐下,推进案件执行。
2015年4月19日,在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建明的协调下,南京市中院副院长王明新带队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院与相关部门当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送达提请许可对韩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以期得到支持。
另一队由南京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畅带队,同天清晨出发赶赴北京。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下,执行团队到达该公司办公地点执行。恰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正在公司开会。执行员在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其不愿意自觉履行的情况下,由李畅当即决定实施搜查,因该公司财务人员拒绝打开保险柜,现场发现的几只保险柜被法院扣押。
迫于法律威慑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力与公司高层及律师协商后,于当日15时许当场交付了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
2015年5月12日,南京市中院收到被执行人汇来的欠款本息及执行费用共计1460万元。至此,这一持续3年之久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
从这起跨省执行案件不难看出,执行难所面临的困局。
中央曾于1999年专门下发文件,其中将“执行难”的表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10多年过去了,“执行难”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还没有完备的信用征集及惩戒体系,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惩戒,失信成本不能体现。
此外,社会财产监管体系尚未健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困难较大,在客观上给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增加了困难。这一点在该案中亦有所体现。
法律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的威慑力度也较为有限。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在执行案件数量连年增加的形势下,执行力量更加不足,客观上也影响了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