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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诉讼剩下时效不足一月

虚假陈述六年,立案调查八年, 宝硕股份(证券代码:600155)也算创造了一个记录。经历漫长十余年方可起诉的中小股民诉宝硕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时效已经进入倒计时,二十余天之后,适格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六年虚假陈述受罚

2014年8月2日的一纸受处罚公告将宝硕股份十余年前的造假劣迹一一揭露。当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2、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山、王海棠、李纪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宝硕股份2001--2006年多次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60万元的顶格罚款,但罚款须收归国库,并不能用来弥补股民的损失。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显然,股民唯有通过诉讼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损失计算的基准价仅为3元,盈利的投资者仍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分析到,该案损失计算的基准价仅为3元,如投资者在2001年7月以10元价格买入10000股宝硕股份持有至今,按当前13元多计算,加上多年的分红送股等,目前帐面盈利至少三万多,但仍然符合索赔条件,投资差额损失为七万元。

 诉讼时效不足一月 胜诉概率大

该案诉讼时效2016年8月2日即到期,目前已不足一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资料显示,2006年9月30日,宝硕股份的股东人数为4万余名,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由于时间久远,目前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并不积极。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随着诉讼时效的倒计时,九成五以上股民或错失索赔良机,宝硕股份股民须尽快赶搭末班车。

此前,刘国华律师曾代理了石家庄中院审理的中小股民诉廊坊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期间法官展现了足够的专业性和耐心,案件在2013年12月顺利调解,66位股民获赔约1294.57万元,这是2013年度投资者获赔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之后,廊坊发展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公司发展和股价走势也是有目共睹,可以说是股民和上市公司双赢的经典案例之一,这无疑有助于宝硕股份股民增强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宝硕股份”打印到2007年3月31日)、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律师审核后,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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