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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须民主通过才有效

  张成因违反公司内部的奖惩管理办法,被公司予以重大违纪辞退处理。张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公告并对他进行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规定之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公司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张成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为严肃规章制度,以儆效尤,绝不允许再发生这种挑衅公司的行为,才对他作出了辞退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所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无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奖惩管理办法对张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因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张成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司内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明确才能对其员工具有约束力。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制定程序合法。一方面,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即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谓“明确”,即企业应当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采取公示、对员工培训、签订合同时告知员工等方式让员工知晓。本案中,公司内部制定的奖惩管理办法虽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未依法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且未有证据表明公司已将该规章制度以一定的方式告知张成,故该规章制度无法律效力。公司依据该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张成作出的辞退决定也无依据,依法应被撤销。


(责任编辑:李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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