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乡居民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城乡居民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城乡居民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灌南县城乡居民违法建设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灌南县委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灌委〔201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举报,是指对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违法建设行为,向县行政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等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全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由县行政执法局统一受理,对举报情况的核实和奖励工作由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由县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举报信箱(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做好违法建设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的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名称、地址及基本违法建设事实,并提供举报人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有特殊情况确需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和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一)本县城乡居民在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等部门行政许可或未按行政许可内容而进行的建设;
(二)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三)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
第九条县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如实登记,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信息作出书面认定,并回复举报人。
第十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生在灌南县境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举报的违法建设的相关信息清楚,且经县行政执法局查证属实;
(三)最先举报,即县行政执法局或相关部门此前尚未掌握、未发现或未收到举报(同时举报的以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对经查实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信息价值和违法的影响及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经核实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违法建筑面积(在建面积或建成面积)每起在50平方米(含)以下的,奖励1000元;50平方米-2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二)凡实名举报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含)以上干部进行违法建设的,另奖励10000元;举报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进行违法建设的,另奖励5000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县政府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行政执法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涉及同一户当事人的,视为一宗违法建设给予奖励。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县行政执法局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有特殊情况确需保密的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出示相关证明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 县行政执法局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应当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县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县行政执法局应当制定具体的奖金发放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或者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应对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对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在调查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为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职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