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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要保护也要规制

  新华社记者王文志2014年4月15日以公民的身份,再次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存在严重渎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还举报宋林包养情妇,并涉嫌贪腐。(4月16日 新浪网)

  十八大后,《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通过实名举报原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之事,其始末至今引人深思,王文志之举再次引发网络对实名举报行为的热议。在中纪委监察部的网上举报须知第三款提到: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可以避免举报信息的碎片化、情绪化、模糊化,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名举报给纪检监察部门带来便利之时,如何保护被举报者的合法信息与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就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涉及被举报人的所有信息是否都可以在网上公开,例如情妇的个人信息及照片被公开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实名举报之后,举报者的人身安全或多或少会受到威胁,有的举报者甚至可能是因为生命受到威胁才冒险实名举报。

  有效的保护是实名举报能否被众多举报者选择的重要原因。应该由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建立联合机制,实现实名举报人信息的共享,当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实名举报之后,立即核实举报的真实性,同时进行风险评估,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严格保密制度,实行泄密追责制。实名举报的处理程序应对举报人公开,系统自动反馈给举报人账号密码。实名举报的处理要遵循先筛选过滤、再及时分流、规定时限内处理的程序,保证不枉不纵。

  举报贪腐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可谓是正义之矛,理应被鼓励被保护。而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是宪法保护的,可谓是捍卫自身权益之盾。当我们高举正义之矛时,决不能攻击他人的合法权益之盾,否则就是伪正义,实名举报也要恪守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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