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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农业银行:海外监管公告

[公告]农业银行:海外监管公告

时间:2016年07月26日 17:33:11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8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
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
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茲載列該管理辦法如下,謹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克秋

公司秘書

中國北京
2016年7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的執行董事為周慕冰先生、趙歡先生、蔡華相先生和樓文龍
先生;非執行董事為趙超先生、周可先生、張定龍先生、陳劍波先生、胡孝輝
先生和徐建東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溫鐵軍先生、袁天凡先生、肖星女士、
盧建平先生和王欣新先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
“”)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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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事项,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七条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本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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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搜集、整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有关信息,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提出意
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总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但不限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
会、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纳入本行合并报表范围的控
股子公司以及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总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及时将事
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主管行领导、董事长签
字审批。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情况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
企业文化部应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开展舆情监测,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测本行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及时察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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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已作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总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本行应按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审批
程序后,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于本条(二)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
前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
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以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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