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维权?实为侵权!
一走进小区内,垃圾踩脚下,到处脏乎乎,让很多业主大为恼火,第一个念头就是 “物业咋管的!”一气之下做了个决定--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追讨无果,便想把拖欠的业主告上法院。这一下,双方矛盾激化。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调查中,小区业主代表说道:“很多业主都对物业服务很不满,环境脏乱差,是他们工作不到位,我们多次反映,但没有切实的整改措施。”对此,物业公司觉得很委屈:“小区内设置了垃圾箱,但部分业主还是随意丢弃垃圾,才使环境变差。业主拖欠物业费,就导致物业公司整改力度跟不上。”
调解员认为,如果服务水平达到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那么物业公司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若服务没有达到合同标准,则物业公司违约,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呢?
调解员表示,业主发现物业服务有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反映,仍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当前物业公司另外选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侵权来 “维权”,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下降,会陷入恶性循环,这样看似是业主在为自己维权,实际上侵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经过协商,业主同意补交几个月的物业费,但要求物业公司必须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物业公司表示,可以不收取违约金,业主只需将物业费补交。物业公司将尽快对小区环境进行整改。 杨玮
法律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顾问:姜东
市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014年感动青岛十佳人物
青岛市北中新法律服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