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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显身手 依法维权获赔偿

中国网8月7日讯(韦庆红)今年63岁的刘某是梅林桥镇竹山村人,在位于本县的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做搬砖工。6月30日晚上,刘某在工地做事时突发疾病,后被送入湘潭县人民医院,经医治无效于当晚死亡。死者家属与公司负责人协商相关事宜多次,均没有结果。死者家属提出了的赔偿要求公司认为难以接受,双方发生较大的分歧,矛盾纠纷由此产生。梅林桥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介入。在协调过程中,工作人员据理力争,尽力维护刘家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在与公司负责人交流过程中得知:公司坚持因刘某已年满63周岁,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龄,所以虽然刘某死亡时的情形符合工亡的相关条件,但仍不能按照工亡来计算赔偿标准,只能参照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一起只有25万元左右,公司同意按此标准进行赔付。但是刘某家属不同意,认为要参照工亡标准赔偿。之后,工作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告知了刘家的情况:刘某上有95岁老母亲要赡养,57岁的妻子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32的儿子在经济上也是相当拮据。同时,工作人员也指出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刘某年过六十,按照规定公司应该签订劳务合同,并应当购买意外伤害险,虽然不能按照工亡标准赔付,也应该参照工亡标准来考虑。另外,刘某所在地属于天易示范区的范围之内,他的户籍性质也是虽然不是城镇户口,但应适当参照城镇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公司应适度提高赔偿金额。通过努力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赔偿并救助刘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

事后,刘某家属表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援助非常满意。司法所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之前要核实劳动者的年龄,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证明。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并应当购买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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