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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专家做客本报 答疑解惑出点子(图)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 王斌)8月20日上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等嘉宾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接听读者热线,解答相关疑问并为劳动者维权支招。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即日起,本报与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启动为期两个月的“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0351—4286666求助。

  当日9时,活动开始,热线电话一度遭遇“拥堵”。到11时,共有近百名读者积极参与活动,读者们提出的问题,嘉宾们一一耐心讲解。其中,维权诉求类、工资报酬类、劳动合同类、举证责任类等四大问题最受关注。

  在举办本次新闻会客厅的同时,本报还联合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活动中,将征集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且有劳动保障法律援助需求的劳动者,为其量身打造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方案。同时,活动期间还将先后赴太原、长治、晋城、临汾、运城5市开展形式多样的巡回普法政策宣讲,并选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赵军表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及通过“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都属于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主渠道,但是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或不知自己该维护哪些权益,或不知该选择什么途径维权,或没钱请律师、打不起官司。这次活动,重在发挥“投诉举报”和“法律援助”的维权主渠道作用,加强两种维权渠道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借助山西晚报这样一个受众面宽、知名度高的媒体,主动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且有法律维权需求的劳动者群体进行对接,积极引导其树立依法、理性维权的理念,使法律维权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首选。

  今年的“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已经是第三届。前两届活动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举行,共接待劳动者咨询达1800多人次,引导一批劳动者群体进入法律维权渠道,受理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案件77起,涉案工资、补偿赔偿金额达1080余万元。

  做客嘉宾

  赵 军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主任

  王宝雁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副主任

  吕晓凌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

  武卫锋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预防调解科科长

  祁延泽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维权监察科科长

  宋 伟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信访接待科科长

  吕晋泽 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志愿律师、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A 部分解答

  维权诉求类 投诉书要写明5项内容

  问:要是被拖欠了工资,我该怎么写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书?

  答:具体要写明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事项、侵权事实和投诉人亲笔签名及落款日期等5项内容。另外最重要的是受到侵害的事实部分一定要写明:1、是什么时间到什么工地干活的,具体干了些什么活。2、是什么人介绍你到该工地干活的,你(们)的班组长叫什么,项目经理叫什么,他(们)手机号码是多少。3、工资是和谁谈的,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已发放多少,总共欠你(们)多少人工资,数额是多少。4、有没有与项目结算,是不是存在与项目或包工头有争议的情况。5、与投诉(举报)请求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事实。

  此外,劳动者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地提供包括欠条、《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工作证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方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如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必须出具有效的投诉委托书。

  问:我一年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多次就经济补偿进行过协商,可是都没有结果,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还能行吗?

  答: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您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关于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需要结合是否收到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进行综合判定。

  问:我在一家事业单位的清洁工岗位工作十多年,前段时间被单位辞退发生争议。我和单位之间的争议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都受理哪些争议呢?

  答: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工资报酬类 书面约定维权更有利

  问:我是一名民营企业职工,工作中曾被拖欠工资,但不敢直接向老板索要,怕与老板搞僵关系,影响以后的工作。我该怎么办?

  答:建议您可以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维权方式。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实践中,作为劳动者,可选择以匿名方式,也可选择实名方式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如以实名方式举报,要求保密个人信息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给予保密。

  问:我于2007年5月开始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如今已经满60岁了,已办理退休。多年以来,我每年的法定节假日都在岗,单位领导当时许诺全年法定节假日的工资都给我,后多次向领导提没有结果。现在换了个领导,更不管了。我能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加班费吗?

  答:鉴于您的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首先需明确一个时间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也就是说,您自年满60周岁起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问题,您可依法主张2007年5月参加工作起至满60周岁期间的加班费。建议您收集有关加班的资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问:我和公司签了5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年工资总额不低于12万元。工作10个月后我递交了离职申请,一共拿到不到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请问我这10个月是否能拿到10万元?剩下4万工资加奖金能不能拿到?

  答:工资报酬劳动合同书面约定维权更有利,但是工资报酬除了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外,还需结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奖金分配办法、绩效考核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判定。您所说的剩余4万元包括工资和资金两个部分,显然存有争议。建议您就近到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寻求法律帮助,指导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据,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问:我在吕梁市一家股份制企业工作,签了3年劳动合同,月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节假日也不休息,也不给发加班费。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只要你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依法受法律保护,企业支付的月工资报酬应当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你先行收集工资发放、出勤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如因加班工资的计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较大,且无法确认具体数额或者经协商没有结果时,建议你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劳动合同类 被口头辞退也可获赔偿

  问:我们在太原一家国营单位打工,从事后勤岗位工作10年以上,单位多年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今年7月中旬,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自第二天起不用来上班了,想上班的要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有少部分同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合同,我们几个不同意去派遣公司上班,我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权?

  答: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您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年限已10年以上,如属于全日制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与您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要求您与一家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必须先与前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的潜在争议较大,建议您就近到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进行法律咨询,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问:我们在临汾一家国企从事保洁员工作已有15年了。今年8月初,单位部门负责人突然打电话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单位的保洁业务已经承包给一家专业的公司了。我和单位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交过养老保险,连这次辞退也是口头的。后来我们几个人一起找过单位领导,却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该咋办?

  答:以口头方式辞退员工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员工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且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您从事保洁工作按月从企业领取工资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另外,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企业决定要辞退员工,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待遇。建议您就近到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对自己可以主张的项目和数额进行测算,先行与单位负责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问:我是一名国营企业的下岗职工,之前企业一直在交社会保险。后来下岗后,便换到现在的单位工作。现在我想辞职,可是并没有与现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我已经在这里工作15年了,能否向现在的工作单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劳动补偿?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虽然,你的社保关系仍在原国企,但在下岗后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是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现在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你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建议您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先行与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举证责任类 个人事先保留证据很重要

  问:我在晋城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因加班费欠发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但有关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证据资料都在单位那里,我自己拿不到这些证据,该怎么办?

  答:“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维权实践,建议您就“加班事实存在”收集相关证据,如工友证言、安排加班的通知单等资料,同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调取具体证据的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取。

  问:既然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是不是作为劳动者和单位打劳动官司时就不需要搜集证据了?

  答: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特定的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对所有涉及的证据均负有举证责任,也不是说劳动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易造成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争议事实。为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尽可能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及时主动地搜集证据很有必要。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劳动法律和证据意识,或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注重收集保留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卡)、工作证件、社会保险手册等。作为劳动者一方,在“一裁两审”程序中也是要对自己陈述的争议事实进行相应举证的。

  问:我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拖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现在进入一审诉讼。如在起诉时新增加一项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答:我们一般不提倡随意变更诉求,尤其是在劳动仲裁阶段时未提出的诉求,而在一审或二审诉讼阶段时才临时增加的,很难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6条的规定,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时增加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属新增加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这项诉求与先前的劳动争议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如这两者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会被驳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显然与拖欠工资的诉求均属独立的争议,因此,您在一审诉讼阶段新增加的这项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B 维权提醒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

  劳动者可依法就以下内容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法律援助

  如果您属于下列范围,可就近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

  1、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农民工、童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2、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服务项目: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诉前指导,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书等法律文书;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专项咨询以及法律维权引导;免费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一裁两审)。

  4、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所需资料:劳动者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申请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工作证卡、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或线索。

  C 援助信息

  劳动保障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电话(19家)

  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援助接待室

  单位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省政府东院省人社厅北区

  办公电话:0351-3034598

  太原市(10家)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华闻律所)

  办公电话:0351-2712561

  2712562

  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黄河律所)

  办公电话:0351-7552100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百捷律所)

  办公电话:0351-5601313

  太原市尖草坪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如光律所)

  办公电话:18734541366

  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恒湾律所)

  办公电话:0351-6113567

  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勇立律所)

  办公电话:0351-6109006

  太原市高新开发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瀚泽律所)

  办公电话:0351-7021488

  太原市阳曲县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弘韬律所)

  办公电话:0351-5525098

  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晋泽律所)

  办公电话:0351-4696669

  太原市古交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神角律所)

  办公电话:13073569028

  临汾市(2家)

  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师达律所)

  办公电话:0357-3981113

  临汾市尧都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夏正律所)

  办公电话:0357-3313111

  运城市(2家)

  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众志诚律所)

  办公电话:0359-2255088

  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衡霄律所)

  办公电话:0359-2288259

  长治市(2家)

  长治市城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化晴律所)

  办公电话:13033466721

  长治市城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隆德晟律所)

  办公电话:0355-2026148


  晋城市(2家)

  晋城市城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君宜律所)

  办公电话:0356-2286626

  晋城市城区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站(泽州律所)

  办公电话:0356-88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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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版稿件除署名外 采写 本报记者 李莉 王斌

  实习生 高宇慧 杨婉昀 卫亦芸 吴燕 高照

  作者: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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