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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6年3月21日印发的《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知〔2016〕7号)主要是为维护新乡市辖区的个人、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权益而制定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供智力援助和经费资助。

援助对象:对能提供经营状况和经济困难证明的中小企业提供援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对因经济困难(包括下岗、失业和无经济收入来源)而无力支付相关费

用的个人提供援助,对缺乏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知识者提供智力援助。

智力援助: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案件和不侵权诉讼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为重大的研发、经贸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其他需要提供援助的事项(如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协助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信息检索等);推荐或组

织合作成员单位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成员就相关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制订维权方案或提供咨询意见;为专利权人代写纠纷处理请求书、协助专利权人收集证据等。

经费资助: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其中:个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代理费分两次资助:申请人收到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文书后,先按代理费的25%进行资助,经行政执法部门判定或调解后一年内,凭处理决定书或调解书,对剩余部分进行资助。

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的胜诉案件最多资助5万元。对我市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胜诉案件,由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具体资助额度。

援助程序:1.填写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2.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经济困难的个人应提供社区证明材料。经济困难的企业应提供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3.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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