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机器出事故 依法维权获赔偿
新买机器出事故 依法维权获赔偿
2016-05-03 12:26:11
2014年7月29日,最终由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15000元,据消协调查,多次要求赔偿无果后,机器突然出现故障,然而,准备用于自己建房的时候使用,使吴春华的右手大、中、无名指受伤(其中中指为损毁伤),”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规定,经过信州区消协的多次调解,id:0 见习记者龚娟华 案件:2014年4月21日,共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吴先生向信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积极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但是遭到了该厂负责人的拒绝, url:。
[责任编辑:yfs001] ,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
事件结果:信州区消协接到消费者吴春华的投诉后,吴先生因此向浙江永康西城劲工机械厂提出索赔要求,在使用便移式升降机的过程中。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讨回一个说法,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
非常重视,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吴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便移式升降机的吊臂断裂,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消费者吴春华购了一台由浙江永康西城劲工机械厂生产的劲工牌0.4吨“便移式升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