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新标准出台 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依据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福利】
张哥说法上个月发布了《用人单位不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得到300%工资报酬》一文,引起许多劳动者留言质疑,许多劳动者还不知道有带薪年休假这方面的福利甚至认为,休假了,没给老板干活,还能得到工资?不信!
说实话,眼下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事不容乐观。很多人的休假福利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企业单位的劳动者,休假权利即得不到保证、休假标准偏低,且没有如何弥补等方面的问题,继续经济补偿的企业也是少之又少。因此,休假制度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甚至被认为是少数人的福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带薪休假。这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很好的。但是在一些民营企业的劳动者根本就享受不到,很多的企业试图用调休来变相的替代带薪休假,更有甚者直接“充耳不闻”。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近日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其中,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探亲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
按照标准内容:享受休息休假时间应该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休假期间,不必从事相关的生产与工作。
【带薪年休假如何实施】
休假是每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推动劳动者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果这样的福利政策都只是“纸上谈兵”,劳动者们就难以享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自然也会影响他们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现在国家人社部已经发布新标准,接下来的工作重心就是如何能够按照既定标准去执行,让休假不再只是“纸上谈兵”。毕竟光有标准却不落实,会影响很大一部分人,他们也会认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个摆设罢了,难以落地生根。
所以相关的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标准,认真履行自己的只能,真实的了解情况,让休假成为全体劳动者的合法福利,让大家都能够感受到休假的快乐和开心,并利用休假制度,更好地拉动消费、促进报务业发展、旅游业发展等。
【劳动者如何维权及维权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同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