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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旅游合同,旅行社,过程中,仲裁委员会

  某贸易公司与旅行社签订集体旅游合同,组织本单位职工出游。在旅游过程中,职工王某认为旅行社服务不到位,他要求对方退还部分住宿费,但是王某与旅行社就旅游合同纠纷协商未果。王某欲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旅行社违约责任,由于旅游合同系单位与旅行社签订,旅行社方面则表示,王某没有权利申诉。就此王某向仲裁委员会咨询,他能否以个人名义向旅行社主张权利。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答复,对履行集体旅游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旅游者个人可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个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旅游合同签约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如果旅游合同签约人怠于行权,则旅游者个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旅游者个人虽然不是旅游合同的主题,但其为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组成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所以说,旅游者个人可以主张权利。时报记者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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