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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很受伤" 维权怎么办? 保留证据最重要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春节期间,与亲友聚餐、购置年货和外出旅游是每个人都必然会面临的事情,聚餐时难免出现推杯换盏最后喝酒伤身的情况,购物时也难免因为人多拥挤而受伤,外出旅游更是存在着诸多风险。

今天,《法制晚报》记者找到部分以往春节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或律师的解析,希望市民和游客可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吃·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 称其不尽救治义务

2015年春节期间,郭某与金某在郭某租住地聚餐喝酒,喝酒过程中,金某将郭某灌醉,后郭某发病,金某在此种情况下没有对郭某进行任何救助,没有将郭某送至医院,而是直接离开。待郭某女儿发现郭某时,其已经去世。经鉴定,郭某的死因倾向于猝死。

郭某亲属认为,金某在明知郭某已经喝醉的情况下,对郭某不闻不问,导致郭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某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69万余元。

被告金某辩称,原告方诉请事实纯属虚构,其没有在原告方诉称的时间与郭某喝过酒,也没有与郭某居住在一起,不存在其发现郭某发病未进行救助的情节,且郭某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与醉酒有关。综上,其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原告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方在公安机关调查郭某非正常死亡案过程中,明确放弃了尸体解剖检验,导致郭某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均无法确定。现仅凭尸体检验结果无法证实原告方主张的郭某系喝酒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原告方提交录音用以证实金某认可原告方诉称的事实,但该录音为事后形成,原告方的发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且录音内容亦无法反映出金某曾在原告方诉称的时间、地点与郭某饮酒并在郭某突发疾病后未进行任何施救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金某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故意灌酒劝酒 应担主要责任

春节期间,天伦共享、亲朋邀聚是人之常情,但过量饮酒往往会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同事、朋友之间,往往因劝酒、酗酒等导致饮酒过量,造成双方发生纠纷,例如一方在餐饮场所或归途中摔伤甚至因醉驾而引发事故。

对此,法官介绍,因酒出事,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形:故意灌酒型,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出了事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放纵型饮酒,明知朋友身体不好或者驾车,作为同伴不予劝阻,放任其饮酒,一旦发生事故,同伴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予救助型,如果有人因饮酒出事或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同饮者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均无过错型,饮酒者因无法预料的情况出事,同饮者皆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行·

更改行程 导致游客滞留

春节黄金周期间,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5人赴华东地区旅游。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初六乘K22次火车硬卧返程。由于初六返程票异常紧张,地接社难以买到K22次车票,购买了K422次返程车票,但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8个小时。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每人1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返程。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一定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解析 旅行社违约游客应理智维权

首先,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K22次火车票,而不能以K422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除非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必然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推断,旅游者滞留后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同时,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旅游者完全可以运用上述合法途径和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若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就难以真正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

购物摔倒告超市 称地面散落塑料袋

2016年春节期间,张女士在通州某超市内购置年货。因购物的人很多,张女士不小心踩在了超市地面上散落的塑料袋上滑倒,后被诊断为右腿韧带损伤、右足踝拉伤,只能卧床休息,导致其误工31天。

由于张女士找超市索赔被拒绝,于是将该超市告上法庭,其诉称,因被告管理不当,未将地面上散落的塑料袋清理导致其摔倒在地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25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确系在超市内摔倒,但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摔倒原告未提供证据,“事发后我们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1054元,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关于原告收入情况,原告提供其系导游,淡季月收入为一万元左右,旺季收入为三四万元,对此被告称原告只是在旅行社兼职,其收入证明无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佐证,因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于事发原因,原告称当时其穿着十厘米左右的高跟鞋推着四轮购物车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购物,后因购物车的左后轮缠上了超市地面上散落的塑料袋同时其脚踩上该塑料袋导致原告摔倒。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经询问,原告称当时其注意力放在浏览商品上故未留意地面情况,摔倒后其发现地面有塑料袋,但并无水渍。

释法 超市应提供安全场所 购物者应注意路面情况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超市的经营组织者,应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现原告所述事情经过与受伤部位相吻合,被告对原告所述的事情经过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亦未对原告的突然摔倒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此举证的难易程度及原告所述事发当时地面并无水渍等综合情况,现法院对原告所述事情经过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与此同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女士在购物时穿着十厘米高跟鞋的情况下理应更加注意路面情况,其自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至于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法院酌情为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外,被告再赔偿原告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00元。

·玩·

旅途中受伤 没就医难获赔

章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当时天黑,导游多次提醒客人注意,并打手电为客人引路。这时,章先生不慎扭伤了脚,当时不太疼也没提出要上医院,只是擦了红花油。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

为此,章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索赔:医药费1200元、2个月的工资和奖金900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1300元。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 司以分不清客人受伤地点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旅行社同意赔偿客人医药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但客人不同意。

解析 旅途中伤病应及时就医保留证据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该案例投诉时已超过受理期限(90天)。考虑到旅游者的具体困难,旅游管理部门为双方进行协调达成协议,旅行社补偿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700元。

按照有关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为90天,游客在旅游途中如遇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到旅游质监所投诉,以免超过期限。就此案而言,游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导游多次提醒后应多加小心,在受伤后当时就应该要求导游陪同赴医院治疗。故此案中,游客自己应负一定的责任。此外游客受伤后,导游应提醒客人取得当地医院的治疗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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