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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不能武力解决

  日前,南京江宁的托乐嘉花园小区进行新老物管交接,因老物业公司放言不会撤出,且此前谈判有业主被打伤,5日现场出现了由业主众筹资金组建的近百人的业主护卫队。直到中午,老物业公司才在谈判后离开。

  《物权法》第81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76条也明确,“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定条件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如今出现“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局面,恐怕与物业公司的角色错位和法律规则难落地相关。

  对于大多数小区而言,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直接或间接经营,使其有了主人角色的错觉,于是才有了对业主的不敬。虽然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但碍于发生矛盾时,业主诉诸警方遭遇出警不力,街道居委会除了“协调”“指导”也难有其他作为,诉诸法庭却遭遇判决和执行难,所以干脆放弃了走法律程序维权,这也让部分物业公司更加有恃无恐。

  《物权法》落实层层受阻,业主被迫自救,以暴制暴不仅容易激化矛盾,还严重触犯法律,是一场使不得、输不起的危险游戏。

  鉴于此,笔者提醒所有业主,维权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才是正途。更重要的是,为避免公众权力维护沦为自我救济,最终变成双方混战,需要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压缩百姓的维权成本,要让整个法律体系高效地运转起来。只有这样,社会个体主张自我权益才不会变得艰辛。文/王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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