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遂宁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
四川新闻网遂宁3月15日讯(记者 赵权军)误信虚假宣传广告、被强制购买保险、商家擅自改变约定条款等诸多消费陷进,让每一个消费者应接不暇。3月1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遂宁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让今后消费者在购物或购买服务前能对类似案例有所了解,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应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虚标促销品价格 商场行为属欺诈
2015年5月25日,事主在大英某超市购买打折雄健香菇面、雄健自发粉、西麦中老年核桃粉各1袋,共付款45.90元。付款后发现小票上雄健香菇面不是打折价6.00元,而是原价7.00元;雄健自发粉不是打折价10.9元,而是原价12.00元;西麦中老年核桃不是特价19.90元,而是原价26.90元,按打折价计算,三种的金额商品应该是36.80元,多收了消费者9.10元。消费者认为超市未按打折价销售,而是按照原价进行销售,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该超市按照《消法》规定,加倍赔偿,赔偿金额为500元。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超市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超市承认了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的价格宣传,愿意赔偿投诉人500元。同时,工商部门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按揭汽车强续保 消委助力退押金
2014年12月28日,王先生在遂宁市开发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在办理按揭汽车手续时,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王先生必须到其指定的财产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同时要求王先生向汽车销售分公司缴纳续保押金1000元,直到还完贷款后,退回续保押金。因王先生是首次购车,认为公司让他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并缴纳续保押金是国家政策强制规定,所以购买保险时,一并向汽车销售公司缴了1000元续保押金。事后王先生了解到国家并没有此项规定,就不愿意再在该汽车销售分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要求退还押金无果。
消委会调解人员认为,王先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要求有权拒绝。因为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时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交纳1000元续保押金并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汽车保险是业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当然,汽车销售公司为了方便购车者办理购车保险,在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保险销售服务点也是合理的,但不得因此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车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押金。
案例三:美容仪器使用不当 消费者面部过敏红肿
2015年5月18日上午,大英县杨女士投诉称,2013年11月经朋友介绍,她开始在大英县城某美容院做护理。 2015年4月17日是美容院的会员日,美容师劝她充值一定金额后升级新卡,她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5月6日,杨女士去美容院做了一次HCT护理,致其左边额头至脸部红肿、干燥,有紧绷感。经该美容院做修复后,杨女士明显感觉脸更红肿、更紧绷。后经医院诊断,杨女士的皮肤过敏,以后都不适合再做美容。她要求美容会退还她会员卡里的余额8118元。
5月18日,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杨女士脸上的伤系美容院使用仪器不当造成,组织双方调解,并反复向美容院的负责人讲解《消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符合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最终同意将会员卡里的余额8118元全部退还给杨女士。
案例四:销售除草剂未告知 玉米苗死亡获赔偿
2015年6月下旬,邓先生在遂宁市凤台场镇某农资经营部处,以18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玉米田专用除草剂3包,购回后就用于玉米地里。7月7日下午,消费者邓先生发现自己2亩地里的玉米大约有80%死亡。面对此情况,当天就向遂宁市消委会新桥分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3000元。
经查实:邓先生购买除草剂时因经营者当时不在店内,其购买的玉米专用除草剂是在经营者母亲手中购买,该玉米田专用除草剂不能用于甜玉米(即糯包谷),因经营者的母亲识字不多,再加上消费者也不识字,就把不能用于甜玉米的玉米专用除草剂用在了甜玉米地里,造成了消费者邓先生玉米地里的甜玉米死亡。7月8日,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消费者玉米损失赔偿金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五:电视机裂屏协商无果 消委会用新消法维权
2015年1月26日,文先生在遂宁市开发区某电器经营部购买TCL电视机一台。1月27日下午,电器店安装人员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好,文先生当即打开电视机发现屏幕中间出现“黑色花朵”,以为该现象为正常现象,安装人员也未提醒。1月30日安装机顶盒时才发现电视机无法正常使用,已屏幕裂屏。他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免费更换一台同款电视机。商家称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后,消费者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认为是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屏幕裂屏是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所以商家没有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电视机裂屏是质量问题,需要由消费者举证。
2015年2月2日,遂宁市消委嘉禾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协商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