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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维权案件办案心得

案件简介:某明星接拍了两部电影,这两部电影的名字是一样的,而某网络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别出心裁制作了一部系列动画片,并将自己公司的名字、产品等编入了进去,情节是围绕着公司产品进行的,其中有一些情节的设置并非全是广告。该网络公司在完成该动漫电视剧后,首先放到了优酷网上,然后通过超级链接的形式放到了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另外,还做了一些QQ表情及电梯广告。后来,该演员知道了动漫电视剧,因此在通知该网络公司后,对方没有给予回应,于是该演员决定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下面分开进行详细讲述。

1、管辖的问题

本案是在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立案的,在第一次开庭时发现对方没有来,法官也没有来,只有书记员来了。书记员交给我们一份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拿到申请书时我就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否已经超期;第二,注册地址的意义,我们是根据注册地址起诉的;第三,证明不在注册地经营的证据,该证据有没有证明力。对方在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了一份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不在渝中区而是在九龙坡区。该证明是否可以证明渝中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该移交给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呢?

首先,我们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经超期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该在答辩期之内提出。可惜该建议没有被法院接受。

其次,起诉公司的话一般应该选择注册地址,如果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否则可以到工商部门举报其异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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