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六级伤残军人的悲惨遭遇个人诉求
尊敬的重庆市委孙政才书记、市政府黄奇帆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张轩主任、市委纪委徐松南书记、市政法委刘学普书记、市卫计委屈谦主任、市信局邢海英局长、市民政局刘涛局长:
您们好!
打扰百忙之中的各位首长,我实属无奈之举,请你们耐心看完此材料!!!
本人甘在钟,男,汉族,籍贯丰都县,现年52岁,中共党员,离异,六级伤残军人,目前在重庆市三峡水务丰都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我是1983年10月从丰都县应征入伍,在沈阳军区68军81076部队服役。1985年至1986年在吉林市222医院三次开胸大手术, 切除肺叶致残。由于当时医疗条件有限,输血时对献血者是否有传染疾病筛查不严,导致我感染上了丙肝病毒,而丙肝病毒潜伏期较长。
我于2015年4月14日因头晕、四肢无力、恶心呕吐,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时确诊为携带“慢性丙肝病毒”,当时医生问我是否动过手术输过血。截止目前为止,我只有在1985年至1986年期间在部队做过三次开胸大手术切除肺叶致残。
由于八十年代以前国家未出台《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在1990年4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78)242号文件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请示报告》;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国批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1993年2月17日我国卫生部出台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文号:卫医发[1993]第2号,发布日期:1993-2-17,执行日期:1993-7-1,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1996年7月12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9月21日国家卫生部令(第2号)《血站管理办法》(暂行),部长:张文康;200年6月2日国家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0]184号、2000年12月14日卫生部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发布文号:卫医发[2000]448号;2009年9月28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1号;2012年9月5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字号14号)部长:陈竺。
我是80年代在部队手术时因失血过多接受过输血,而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输血,受当时医疗条件限制,我不幸感染上了丙肝病毒,而丙肝病毒又是一种潜伏期较长的病毒,容易被人忽略,如果不是去年作术前检查,我至今都不知道自己感染上了丙肝病毒。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了三个月,病毒指数未得到有效控制,而且红细胞直线下降,如果在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a-2a(派罗欣) 治疗,将会造成白血病更难以治愈,后果将不堪设想。主治医生凌教授告诫我,如果不抓紧时间治疗,病毒成倍增长,就会发展为肝硬化、肝癌。根据多年临床经验,她建议我服用美国最新研制的丙肝新药——吉利德二代[学用名:Heteyo生产的索菲布韦+雷迪帕韦复方制剂(美国生产)或Natco生产的索菲布韦+雷迪帕韦复方制剂(印度生产)],其临床治愈率高达99%,9至12个月的疗程就可以使病毒转阴治愈。
然而该药未在国内上市,但在香港各正规药房已有售此药,价格却非常昂贵(Heteyo索菲布韦+雷迪帕韦复方制剂(美国生产),每瓶药价为2.5万元港元(1瓶),Natco索菲布韦+雷迪帕韦复方制剂(印度生产)为1.5万元港元(1瓶),共计28片,一日二次,每次1颗。外加口服利巴韦林片(国内生产),每盒20颗,一日三次,每次4颗)。这两种药均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药品,在香港需凭当地医生处方才能到药房购买此药。
我作为一名六级伤残军人,我微薄的工资收入3450元(可调查)还要每月扣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2300元、还要供女儿上大学费用、还要养家糊口,还欠下了5万多元的高利贷用于治病。在我住院期间没有钱的情况下我只能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来看病治疗我的丙肝病毒,现在我还需向中国建设银行透支卡还款利2586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透支卡还款6800.00多元,用信用卡透支来治疗我的丙肝病,现在目前已超过150多天无力偿还。现在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已将我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生病,让我切身感受到了人生的艰难与坎坷。多次住院治疗,已使我债台高筑。作为家庭的中流砥柱,我一边要挣钱养家,一边还要积极治病,希望能够得到早日康复。我也曾满怀希望,带着求生的渴望;然而寻求帮助的过程中却异常艰难,令人寒心。现在我已债台高筑,走投无路,经济压力非常大。但从我目前丙肝病情发展情况来看已不能再耽搁了,我也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寻求你们的帮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第三条之规定: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之前6级以上伤残军人是公费医疗)。我恳求: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纪委、市政法委、市卫计委、市信局、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我困难救助,尽快解决我购买救命药的费用或帮助我购回治疗我丙肝病毒的新药(我每月到指定的部门领取我服用的药品也可以),让我早日摆脱病痛折磨,为社会多做贡献。
基于以上对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我将依法维权,如果上级领导、有关部门对我反映的病情和实际困难问题不能给予回复和解决,我将继续向更高层领导、各部委反映我的实际情况!!!
诉求人:甘在钟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