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机拿钱比同事少 状告公司维权输官司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工同酬,单位不能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也就是说,在一个单位从事相同工作,拿的钱与别人一样多,但事实上,因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不同,得到的薪酬有差别。城口县一司机王某就因为拿钱比同事少,把单位告上了法院。
男子应聘到一公司当司机
家住城口县的男子王某多年从事驾驶工作,曾自己买了一辆货车经营,但由于货源不足,运输生意一直不景气。于是,王某决定将车卖掉去帮他人开车。
王某经过对比挑选,觉得进企业比给个体开车稳定有保障,同时还有福利待遇。2014年9月,王某前往城口县一矿业公司应聘,公司见其驾龄时间长,自己又从事过货运生意,符合条件便招聘王某进公司从事驾驶工作。
王某到公司上班后,公司每月按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及奖金福利。同时,王某被分配到张某、刘某同一个驾驶班。随后,根据公司的安排,同为驾驶员的张某、刘某偶尔还负责公司的安保工作。
拿钱比同事少状告公司被驳回
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在领取工资时,发现两个同事比自己进公司要晚一些,而拿的钱比自己要多,于是,心中不爽的王某便去找公司领导询问缘由。
对此,公司给王某解释,张某、刘某应聘到公司,虽然与王某一样从事驾驶员工作,但两人根据公司的安排,偶尔还负责公司的安保工作,付出了与王某不一样的工作量,其每月平均工资及奖金均高于王某很正常。
而王某对于公司的解释不予认可,其认为自己与张某、刘某从事同样的工作,两同事偶尔负责安保是公司临时安排,不是工作性质的变更,自己领取的报酬却远低于他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据此,王某向城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
王某对仲裁决定不服,遂向城口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拿钱比同事少,不是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是其片面理解了同工同酬的含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记者向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