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阿坝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3年修定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提高我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处置程序,明确职责,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来源、污染种类及对事件发生区域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程度,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阿坝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与法规,特制定《阿坝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突发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组织体系及职责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州政府视情成立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根据情况,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2.1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 挥 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特殊情况下可由州委或者州政
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应
急办)、阿坝军分区、武警阿坝州支队、武警阿坝州
森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州环保局、州发展改
革委、州经信委、州国资委、州监察局、州教育局、
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交
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
务局、州卫生局、州旅游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气
象局、州安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电信阿坝分
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州外事
台侨办、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负责我州特别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县和州直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助支援等;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2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由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事发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3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2.3.1 综合协调组
由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办)牵头,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及相关县政府参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和设备;保障事故发生区域应急通讯、供电、供水。
2.3.2 专家技术组
州环保局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情况,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3.3 现场处置组
由事发县政府牵头,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经信委、州卫生局、州公安消防支队、阿坝军分区、武警阿坝支队等部门参与。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控制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污染程度,防止事件扩大;负责人员搜救工作,必要情况下,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2.3.4 监测预警组
由州环保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气象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参与。及时对大气、水、土壤、辐射、食品、饮用水以及农业、林业等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对地质、水文、气象等进行监测预报,迅速确定污染种类、浓度及影响范围,掌握变化趋势,划分污染区域、等级,评估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
2.3.5 医疗卫生组
由州卫生局牵头,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血站等单位参与。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承担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2.3.6 应急保障组
州经信委牵头,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电力、通信畅通,协调相关企业提供燃油、电力、通讯等应急保障。
州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申请、调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款项。
2.3.7 善后处置组
由事发县政府牵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及保险机构参与。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负责受灾群众的赔付、安抚等善后事宜;负责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等工作。
2.3.8 宣传报道组
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牵头,事发县政府及有关新闻单位参与。负责做好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媒体管理工作。
2.4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监管。
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
阿坝军分区、武警阿坝州支队、武警阿坝州森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驻州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州经信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信等运营企业及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
州国资委:组织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州教育局:负责学生及教职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参与具体应急处置。
州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警戒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调查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受害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分配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州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灾情的核实和统计汇总工作;应急处置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处置与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基础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协调组织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提供特殊运输车辆相关信息。
州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村小水电、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州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州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州卫生局:负责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对可能引发的传染病和中毒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卫生执法监督检查。
州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州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州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电信阿坝分公司、联通阿坝分公司、移动阿坝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外事台侨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保险机构: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保险赔付工作。
2.5 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各县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全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州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迅速、及时报州政府。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动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州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 预警处置发布预警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以及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者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者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者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者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者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 应急响应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县级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实施,州政府在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州政府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4.3.1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州政府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根据州环保局及州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省(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州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2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州政府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州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导部和环保厅报告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州直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级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按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4 应急处置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合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查明并控制污染源,防止和控制事件继续扩大;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事件等级,及时向省政府或者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 应急监测由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州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州环保局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州环保局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必要时向上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
4.6 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州、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者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由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应急过程评价,会同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度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发生Ⅰ、Ⅱ级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州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政府在向州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4.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8.4 事件通报
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州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州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州外事台侨办负责通报并报省政府外事办。
5.新闻发布阿坝州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按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实施。
6.善后处置事发地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给予扶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调查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应急保障 8.1 宣传教育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2 应急培训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3 应急演练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附则 9.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州环保局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9.2 名词术语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者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