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天津市涉外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涉外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境外天津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津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涉外突发事件根据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00人以上;
(2)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或参与国家统一指挥协调的撤侨工作;
(4)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100人以上,且对外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Ⅰ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至29人;
(2)造成死伤人数50人至99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市外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50人至99人,且对外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和后果;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Ⅱ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
(2)造成死伤人数11人至49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11人至49人,且对外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5)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Ⅲ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伤人数1人至10人;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3)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出现劳资纠纷、聚众滋事、前往我驻外使领馆上访等情况,涉及人数1人至10人,且对外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4)市委、市政府指示启动预案Ⅳ级响应的其他涉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外事为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维护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2)统筹协调,加强配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妥善处置,根据发生事件性质和处置工作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承担相应职责。
(3)明确责任,妥善处置。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在津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处置工作。
(4)依法办事,严格保密。对涉外突发事件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与在津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在应急工作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以及在津发生的造成外国人员和企业、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市发生的涉及港澳地区居民或机构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办主任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指挥我市涉外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外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外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传达有关指示和命令,督促落实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境外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因公派出的机构和人员,由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无派出单位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因公派出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团长或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境外突发事件前方的先期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外办、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侨办、市外专局、市政府新闻办。
2.3.2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有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邀请和接待单位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处置。
成员单位包括: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安全局、市外专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
2.4 前方工作组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向事发国或地区派遣前方工作组。前方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和指挥现场的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善后处理、媒体报道等工作,并视情派遣医疗专家组。
2.5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处置涉及管辖区域内人员和企业、机构的境外安全保护工作。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对无接待单位的在津外国人员,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或本地区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强涉外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的通报和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3.2 预警分级和行动
依据涉外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的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预防预警警示,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考虑发生突发事件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或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3)三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4)四级预警
指标迹象:表明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注意安全。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分析,梳理研判,提出预警建议。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预警期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接到在津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当事部门的主管单位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2 接到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后,获悉信息有关部门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1.3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均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4.2 先期处置
4.2.1 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请我驻外使领馆指导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并向主管单位报告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籍贯、国内联系方式、家属联系方式以及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境外我市企业、机构及其主管单位或国内注册地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处理有关事宜,在外有关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4.2.2 在津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并将事件规模、伤亡人员姓名、人数、状况、国籍、财产损失等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3 处置措施
4.3.1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涉外事件分为两级响应。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由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2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及突出问题,上报市指挥部,并将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传达至各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负责处置工作的专门联系人,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
4.3.3 视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协调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与援助事宜,安排受伤人员救治、伤员转运、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媒体引导等工作。
4.4 新闻报道与发布
4.4.1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际舆论。
4.4.2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涉案业务主管(或牵头)单位会同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单位共同处理,并制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国内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和控制。
4.4.3 对涉外突发事件的一般性新闻报道,由新闻媒体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报相关业务主管(或牵头)单位、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或其他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5 应急结束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的危害和影响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处置
5.1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撰写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指挥部,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5.2 市有关部门、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涉案单位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安、安全、军队、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海洋、地震、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6.2 经费和后勤保障
处置涉外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在我市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6.3 物资装备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区县须加强对涉外突发事件和涉外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
7.2 培训
各部门、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境的我市公民、企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出注意事项,避免或减少我机构和人员遭受损害。
7.3 应急演练
各部门、各区县加强对涉外应急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涉外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涉外突发事件:指境外涉我突发事件和境内涉外突发事件。其中,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企业、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境内涉外突发事件是指我市发生的造成外国企业、机构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属地:包括公民个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所在地,企业、机构注册所在地及经营所在地。
8.2 责任与奖惩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须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对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