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百姓呼声调查:我怎么才能收养小孩?
红网长沙11月8日讯(记者山木) “我和我老公今年都三十多岁了,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所以想领养一个小孩,不知道收养孩子的相关政策和手续?”今天上午,网友“菲儿”向本网《百姓呼声》来贴咨询。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省民政厅收养中心有关负责人。他说,有心收养小孩的市民应明白以下几个方面:
收养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该未成年人是孤儿;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另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特殊收养减少限制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地域管辖
收养登记是决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收养当事人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关系协议书及公证
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收养关系协议书,并最好办理收养公证。
首先,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收养开始的时间;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等内容。
其次,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稿源:红网)(作者:山木)(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