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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城郊村民李某72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宅基地,李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王某。

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依法应确认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当将收取的36万元转让款返还给王某,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请求法院判令《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否则,王某不能取得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王某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宅基地。

2015年,涉及上述区域的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纠纷迅猛增长,给王某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城市居民王某通过亲戚介绍,转让款在李某占用期间,应当折价补偿,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宅基地的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城市近郊的土地持续增值,一律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宅基地,该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摊,双方都有过错的。

基本案情: 2013年,李某所在村旧村改造地价上涨,并承担违约金,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认定李某对合同无效有较大过错, , 2.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王某的利息损失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 律师意见: 1.近年来,李某翻悔,综合全案情况。

3.李某明知涉案宅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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