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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举报宣传周“要发”啦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十一条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证人的举报人出庭作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第十二条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逮捕。决定逮捕前,可以先行拘留。

听你这样讲,我不怕了,有底气来举报,把俺们村贪心村长侵占国家扶贫款事告诉检察机关,我可有证据哟。

你说到点子上,举报贪官也要讲究真凭实据,不能补风捉影,治贪是讲证据的。来吧,请记住我们举报电话12309,举报宣传周时间:6月20日至24日,咱们不见不散。还可以微信举报,

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蜀检春晓

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

“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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