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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举报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最高奖励5000元

近些年,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医保政策,最大限度的加大惠民范围等,使百姓个人承担的费用越来越低,正是由于国家对医保报销比例越来越高,使得各种违规就医等行为相继浮出水面。

近日,宝鸡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在全市率先建立医保监督 举报奖励长效机制,对查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将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同时,宝鸡市人社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制度,即日起从市、县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社会监督员,配合开展医疗监管。据悉,这是宝鸡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质量的一 项新举措。

市民当监督员

搭起医保服务沟通桥梁

近日下发的《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采取聘请和自荐相结合的 办法,从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产生,凡自愿成为社会监督员的人士须填写《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登记 表》,人数按照参保总人数的万分之一确定,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

被聘任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自动解聘。工作职责包括,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反映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受邀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有关事务的听证、讨论,并参与其组织的监督和考核;客观评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监督市、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政策 和规定。

凡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自愿成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的人士可与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稽核科联系(电话:3901841),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5月30日。

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杜绝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日起宝鸡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列出了举 报范围和举报奖励的途径和标准。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组织及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可通过来人、来电、信函、网络等形式向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 人社、财政等行政部门举报。

举报范围:医疗机构以冒名顶替、虚构住院等形式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虚假手段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药换物、以物代药,为食品、化妆品、眼镜等生活用品及套取现金等提供医保刷卡行为的;医疗机构将因犯罪、打架、 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的;医疗机构将参保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解到门诊或不计入住 院费用的;医疗机构使用自费项目及药品未经住院患者签字同意的;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时院内转诊按分解住院对待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的。

奖励标准:对经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现金奖励。违规金额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奖励200元;2000元到5000元(含5000元)奖励500元;5000元到1万元(含1万元)奖励1000元;1万元到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奖励3000元;10万元以上奖励5000元。奖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对同一事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 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相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交由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办机构查处结案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填制《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此外,在对举报人的保护方面,也对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处理举报案件时做出了要求,例如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 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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