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新发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办法 黄冈新闻网
为持续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新发生违法建设,形成群众参与、群防群治态势,实现市区新发生违法建设零增长,根据《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黄冈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本办法实施主体。
第二条黄冈市区内新发生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发生违法建设是指发生在本办法颁布后,未被执法部门发现,经核查正在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黄冈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12319(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举报人可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阅已经查处的违法建设动态信息。()
第六条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后,登录市城管执法委官网核对违法建设信息,告知举报人核对结果。网站未录入的,应立即派遣执法单位进行核查(夜间举报的应在次日上午8时完成派遣),执法单位接到派遣后应在5个小时内完成核查,向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进行回复,由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将核查结果电话告知举报人。
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核实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名举报的,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的,可由举报奖励对象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奖金,领取奖金时须提供举报时的信息代码。
第七条举报人在举报新发生违法建设行为时,应详细描述违法建设时间、具体位置、建设现状及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须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数字或英文字母加数字)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每起1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同一违法建设被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举报顺序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件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负有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及其家属;
(二)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已经执法部门登记在案的,以网上公布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举报事实不清不实、难以确认的。
第十条 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做好举报电话音频存档、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音频、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一)应该受理而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二)未妥善保管留存举报音频资料、举报人信息或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有、使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四)违法建设动工之日起48小时内未被发现上报、立案查处的;
(五)对违法建设管控不力导致违法建设行为继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