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线索评估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工作以来,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违法犯罪线索日趋增多,这就需要对大量的举报线索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发掘有价值的、成案率较高的案件线索,为自侦部门查案提供比较明确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思路。对群众举报线索如何进行评估,是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也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就举报线索的评估谈些自己的看法:
举报线索评估机制,是指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审查、筛选、甄别,通过捕捉案件线索的价值点和信息点,判断其潜力性和发展性,以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一种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协调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负责审查本院受理管辖的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的评估主要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举报中心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促进案件的分流;第二种是在反贪污贿赂局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作为初查的前置程序,保证初查质量;第三种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主管检察长和其部门负责人组成线索评估小组,对举报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我院采取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主管检察长组成线索评估小组,其办事机构由控申举报部门负责。
一、举报线索评估的范围
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类别及控申工作实际,我院控申举报部门确定了六类举报线索为开展评估的对象:一是职能管辖不清或对职能管辖有争议、归口不明的举报线索;二是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举报线索;三是反映的事实不清,但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举报线索;四是涉及犯罪、违法、违纪不同性质问题的举报线索;五是涉及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均有管辖权的举报线索;六是反映的情况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的举报线索。除上述六项外,在线索范围上,《举报线索评估办法》还作了一个弹性的规定,即对“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举报线索”,控申部门也要根据情况开展分析评估。
二、举报线索评估方式
在对举报线索开展评估的方式方法上,主要包括:(一)对管辖权归属不明的举报线索,通过开展初查和运用初查证据,充分论证案件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以解决线索的归口问题;(二)对举报线索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如可能涉嫌几种犯罪性质,在审查线索时注意发现和区分,并根据犯罪性质及情节,确定线索分流的步骤和方法,保证线索涉及的情况均得到及时查办;(三) 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犯罪的性质,加强分析、研究和论证,为评估小组提供比较明确的侦查方向和侦查思路;(四)根据举报线索反映出的犯罪数额、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等情况,对线索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线索分为具有查办价值的线索及非常具有查办价值的线索,便于评估小组了解线索查办价值的大小;(五)对案件管辖问题、线索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及时为侦查部门提供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典型案例。
三、举报线索评估的程序
在举报线索评估程序上,一是规定了开展评估的时间,明确控申部门应在初查证据收集完毕之后,分流线索之前开展线索评估;二是规定了评估的审批程序,要求控申部门开展评估后,要根据评估的具体情况形成评估报告,由办案人提出评估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之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在线索分流时,评估报告要随案件线索一并提供给自侦部门;三是规定了评估的时限,要求控申部门用于评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以避免因评估线索而延长初查时间。今年以来,我院控申举报部门依据《举报线索评估办法》规定,共对9起举报线索开展了初查并制作了《初查线索评估报告》,从受案、结案到线索移送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了举报线索的及时和准确移送。经对举报线索审核、评估、初查、移送后,我院反贪局、反渎局共对5件9人进行了立案侦查,从而严厉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对举报线索评估的两点建议。
评估小组对举报线索分析评估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有:评估小组所拥有的信息量不足,举报办案周期相对较长,要求其掌握所有举报的发案规律及特点是不现实的,举报涉及的部门众多,评估小组也不可能对其行业特点全部熟悉;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能力不同,水平参差不齐,为线索的分析评估工作开展带来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存查线索激活机制评估小组对线索进行评估后,应将评估内容进行记录,并将书面记录交由承办人附卷,同时将书面记录上报分管检察长,以使各成员单位对所分配的线索进行全面掌握。可以说,线索评估机制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调整对线索的评估,尽快确定线索调查方向。第二阶段是根据深入调查结果,对线索进行结论性处理,防止线索久拖不决。有效提高线索查办效率和成案可能性。实践中,发现有很多的不具有可查性、成案率不高的线索,但被举报人主管的行业是腐败多发领域,也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此一方面应通过线索经营来查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应贯彻“侦防一体化”的要求,与预防部门、纪检等单位通力协作,对这类行业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工作,以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线索评估小组应定期对存查线索进行再次梳理,将某一行业的举报线索进行归类并从中发现相同的问题,从而交由承办人进行调查,如果几个存查线索都是反映同一单位或同一被举报人的,就可以将其归类,综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调查。“激活”存查线索,让其滚动起来成为我们宝贵的侦查资源库。
(二)加强评估线索提示机制线索经过评估小组评估后,督导统一将线索分配到承办人。在这一环节,举报中心应创新办案提示从程序及办案安全上予以把控。根据每个线索不同的类别、特点等提示点,随线索下发《办案提示书》。提示书中应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凡是署名举报的,需在15日内与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取得联系,告知侦查部门已受理案件,并了解有关情况。提示书中将与举报人联系的最晚期限予以明确。2、对高检院、市院交办线索的特殊要求,提示书中将每一个环节点的时间都进行标注,以便提醒承办人及时进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如高检院交办线索需收到线索十五日内上报工作部署,逐月通过市院指导处上报初查情况,三个月内上报初查或立案侦查情况,三个月未完成初查的,必须做出原因分析。市院交办线索要及时进行初查,一个月内向市院报告进展情况,填写《线索查办情况反馈表》。初查满三个月向市院反馈查办情况等。3、办案安全的提示。有的线索涉及多人署名举报,提示书中就会明确,在于举报人联系时注意工作方法,防止激化矛盾、防止群体上访事件;有的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或其职业具有社会敏感性,就会提示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侦查方法,防止扩大知情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