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要薪水,被警务人员殴打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我们在2010年5月进入凯创施工现场施工,后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边干边停,到2013年全面进入停工状态,期间甲方在欠我们大量工程款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多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对我们合理的索要工资行为采用不管不顾、百般推诿,一直到今天雇佣大量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对我们居住的工棚断水、断电、骚扰、恐吓、最后到毒打。导致我们几百个工人工资四年内无法要回。
今年(2016)我们得知凯创又一次雇人进场施工,我们于2016年8月上门继续讨要工资,却被拒之门外,后来经过种种努力才进入工地。2016年8月29日南通二建和社会身份不明闲杂人员无故以闹事为明报警,治安大队到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将我方施工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到了治安大队后又百般侮辱、谩骂我们,到目前为止共拘留七人,其中很多都是孩子的父母一同被拘捕,他们的孩子目前还滞留在工地上(最小的孩子才1岁多),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真是可悲、可叹。更为可悲的是,工地还有另外一个施工单位的一名工友因为要钱被警察于2016年8月20左右带走后,第二天凌晨一点送回来后已经精神失常,回来后不断的在工地大喊、大闹、大笑、大哭,至今也没有任何人过问(有视频为证)。
据听说凯创已经被政府接管,本来我们以为这回几年拖欠的血汗钱可算是有盼头了,可没想到是这样。光天化日,朗朗乾坤,难道政府真的是也不管老百姓的死活了吗?我们老百姓挣钱是多么的不容易,为什么图不还钱还要遭受如此境遇,为什么还要如此的残害我们。天理何在?公道何在?国法何在?
我的亲身经历
本人贾宏阳,于2016年下午四点50分因我方人员在凯创城市之巅讨要工资,施工方南通二建,在我方人员外出购买生活用品之时,阻拦我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当时工地来了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对我方施工人员进行围堵并发生了冲突,我为了控制现场局面立即报警,令人惊讶的一幕开始了,在警方到场后直接将我带到了110指挥中心(后才知道是治安大队,中途我多次强调要求查看执法人员证件遭到拒绝),更令人不解,同时带走的还有对方人员(南通二建),警察在不问原由的前提下,把我的手机、腰带等随身物品进行了扣押,而且对我人身进行殴打,且在对方(南通二建)人员面前,并且威胁我说随便给你安置一条罪名就能把你拘留,令人发指的是在治安大队的调解室,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掐住我的脖子问我你是不是报假警,还说现场没有发生打架你为什么报警,你是挑战警察的极限,不给你点颜色看看你不知道警察是干什么的,我多次强调我是报警人,他们也不予理会。随后他们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给我定位报假警,让我在一份文件上签字,我看了文件是承认报假警的文件,我拒绝签字随后两个警察威胁我说,就是你拒签我照样拘留你,你签字我先关你24个小时在说,办案民警身带中国共产党党徽,竟然能这么肆无忌惮的对我进行恐吓、辱骂,徇私枉法,如此的素质低下还能成为人民警察,真是不能想像,他们把人民群众当成犯人的情景,让我想到了土匪、流氓、恶霸。
过了半个多小时一个警察把我带到一个屋子里面,还继续让我承认报假警,我给予回决他还继续引诱承认莫须有的罪名,警察给我举了一个列子:“我想杀人”他问我你说我这是把人杀了,还是我的一个想法。当时因为害怕在被殴打所以我回答说这是一个想法,他又说当时现场发生打架了吗,我回答说没有,但是当时双方人员聚集太多并且发生了推搡,如果不及时处理,事态肯定会失去失控,他多次回避案情让我回答现场是否发生了打架。我还是没有按照他的意思诉说,他很生气在带我回去的路上一直威胁我说,我就不相信拘留不了你,一脚把放在路上的椅子踢飞。然后把我关在调解室三个多小时不理不问,并且还有一个警察看管我们,我多次向看管我们的警察提出,我要见办案民警他置之不理还大声的辱骂我,我反驳说我是报警人不是人犯,他说关在这里的都是人犯,我真的想知道谁给他的权利让他如此嚣张,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可以给人定罪,可想而知有多少的冤假错案,这样的人还配当警察吗?他让我滚回去坐着,我不回去他就一脚踹在我的肚子上,我很诧异一位警察一位党员(当时他佩戴着党徽很明显是位党员)可以随意殴打和辱骂每一个人,难道警察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可任意的殴打和辱骂人而不犯法,我想问问中国的法律难道就是给老百姓的?
朗朗乾坤我不敢相信,一位共产党员一位人民警察,竟然能说出和做出这样的事真的让人匪夷所思,公然无视我国法律,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利、拿着纳税人的钱还随意殴打纳税人,这样害群之马早就应该清理出警察队伍。
我们有理由怀疑东胜警方涉嫌为凯创城市之巅工地提供黑色保护,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在践踏我国的法律,还社会一个公道。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
姓名:付资元 身份证号: 510623197804215410
姓名:李增虹 身份证号: 150204197306040357
姓名:贾宏阳 身份证号: 1525311991052103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