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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规范全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激励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参照全国其他省区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承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

  (三)非法持有毒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七)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八)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破案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50元。

  (二)举报贩卖海洛因的,按下列标准奖励,奖励由案件基准奖和缴获毒品克数奖两部分组成,毒品克数以个案鉴定书或起诉意见书上的克数为准:

  1.49克以下,案件基准奖1000元,每克奖励20元;

  2.50-99克,案件基准奖2000元,每克奖励15元;

  3.100-499克,案件基准奖4000元,每克奖励12元;

  4.500-999克,案件基准奖5000元,每克奖励9元;

  5.1000-4999克,案件基准奖10000元,每克奖励7元;

  6.5000-9999克,案件基准奖20000元,每克奖励5元;

  7.10000-49999克,案件基准奖29500元,每克奖励3.5元;

  8.50000-99999克,案件基准奖10.5万元,每克奖励2元;

  9.100000克以上,案件基准奖20.5万元,每克奖励1元;

  (三)举报其他毒品,数量经换算后,对照(二)规定进行奖励。

  1.1克海洛因=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品);

  2.1克海洛因=2克苯丙胺类毒品(苯丙胺含量不低于30%,如低于30%的按1:5比例折抵进行奖励);

  3.1克海洛因=20克鸦片;

  4.1克海洛因=2克吗啡;

  5.1克海洛因=5克杜冷丁;

  6.1克海洛因=4克氯胺酮(K粉);

  7.1克海洛因=1克可卡因;

  8.1克海洛因=2克摇头丸;

  9.1克海洛因=4000克罂粟壳;

  10.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

  11.1克海洛因=100克大麻油;

  12.1克海洛因=200克大麻树脂;

  13.1克海洛因=300克大麻叶(烟);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不含本数),每案奖励300元;

  2.1000-3000克(不含本数),每案奖励600元;

  3.3000-5000克(不含本数),每案奖励1200元;

  4.5000-7000克(不含本数),每案奖励2000元;

  5.7000-10000克(不含本数),每案奖励3000元;

  6.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每铲除1株奖励1元。

  (六)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2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其中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200元);

  2.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5种)的,每吨奖励800元;

  3.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6种)的,每吨奖励500元。

  (七)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视加工厂(点)规模奖励1-5万元。

  (八)提供地(市)级挂牌案件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提供省(区)级以上督办案件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提供重特大毒品犯罪团伙首要犯罪嫌疑人的,予以重奖。

  第六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一个案件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中央财政补贴给西藏禁毒专项经费及本级财政禁毒专项补贴经费中列支,分级负担。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项、第(四)款第1项、第(五)款铲除罂粟500株以下(不含本数)和第(六)款第3项的,奖励资金由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破案地所属地(市)级禁毒经费中支付,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二)其他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级禁毒经费支付,由公安厅审批。

  第八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应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按奖励等级标准,逐级审批。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自治区禁毒委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因债务等经济纠纷,被迫参与毒品交易又向公安禁毒部门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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