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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的通报(二)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西以来,我市不断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转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现将近期共8件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集中通报如下:

  一、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高岭镇群众投诉塘里水利渠道(澄江镇百地村百贯段、弄大段、敢码段及高岭镇正玄村古长段、巴横段、正玄段)环境污染多年,垃圾沿渠漂流污染。投诉人称向都安县水利局和环境保护局反映多年,但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6年7月21日15:00,都安瑶族自治县调查组(高岭镇和澄江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美丽都安乡村办等部门配合)对塘里水利渠道进行了现场检查。塘里水利渠道始建于1956年,属农灌水渠,主渠道14公里,支渠道8公里,为“三面光”渠道,贯穿了都安县高岭镇街委、正玄、塘仑和澄江镇百地、六柱、六里及合建村等。经检查发现,澄江镇百地村弄大片、高岭镇正玄、弄池等地存在水利渠道漂浮及沿渠堆积较多生活垃圾的现象,现场没有感觉到垃圾臭气,群众举报基本属实。

  至于投诉人称多年向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和环境保护局反映,但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经调查,此情况不属实。每年汛期,均存在水渠附近山边、田地里的土壤及一些垃圾随雨水冲入水渠中形成蓄积或堆积现象,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部门及属地乡镇每年在汛期过后都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县主要领导指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1日20:00在县府五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要求,澄江镇和高岭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2日16时之前将沿渠垃圾清理完毕,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美丽都安生态乡村办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会后立即下发了《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第六批)专项查处工作方案》。2016年7月22日8:00塘里水利渠道漂浮及沿渠堆积的生活垃圾的清理工作开始,16:00全部清理完毕,清理出垃圾1/2车(方拖)立即送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垃圾场填埋处置,水渠的淤泥约5车(方拖)也送到澄江镇百地村刁怀屯垃圾处理场制作农用堆肥还田。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落实监管责任,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高岭镇人民政府负责塘里水利渠道的监管工作,县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美丽都安生态乡村办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2.继续要求澄江镇、高岭镇人民政府定期对塘里水利渠道进行日常管护,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加强群众宣传工作,设立禁止向水渠倾倒垃圾的标识牌,严禁向水渠倾倒垃圾,维护好美丽生态乡村环境。

  二、关于“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三门海景区雇用工作人员使用化学除草剂导致景区上山路两旁植物受到破坏,破坏生态。且当地居民在三门海景区坡心河里饲养鸭子,规模大,产生气味大,饲养产生的污水和排泄物排放至坡心河和河岸造成污染。”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三门海景区位于凤山县袍里乡坡心村,是凤山世界地质公园核心景区和国家4A级旅游景区,距县城24公里,总面积2.5万平方米。景区属岩溶峰丛洼地地貌,洼谷地高程429米,山区峰顶高程600米以上。景区由7个紧连的塌陷型天坑组成并通过相通地下河相连,景区原生态纯自然景观保护良好,空气负氧离子含量达10000个/立方厘米以上,是天然的氧吧。2013年凤山县政府与深圳市华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法签署了三门海景区旅游开发投资协议。

  (二)调查核实情况。

  1.经调查,群众反映凤山县三门海镇坡心村三门海景区雇用工作人员使用化学除草剂导致景区上山路两旁植物受到破坏,破坏生态情况不属实。

  2016年7月21日15:30分,凤山县立即组织县环境保护局、旅游发展委、农业局、三门海镇、三门海景区管理方等相关单位,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核实,涉事植物为景区全长1500米上山步道中的100多米道路两旁丛生杂草,因考虑影响游客上下山通行,景区保洁人员(景区临时雇用工作人员)使用除草剂清理此段杂草,对植被影响范围约100平方米,植物破坏面积占景区植被面积的比例极小,对景区植被完整性造成的影响极小,对景区植被分布稳定性和物种多样性影响不大,未产生破坏生态的环境影响。调查认为,群众举报的“雇用工作人员使用化学除草剂的除草行为”属实;“导致景区上山路两旁植物受到破坏”部分属实,应是“导致景区上山路其中一小段路两旁杂草受到破坏”;“破坏生态”不属实。

  2.经调查,群众反映当地居民在三门海景区坡心河里饲养鸭子,规模大,产生气味大,饲养产生的污水和排泄物排放至坡心河和河岸造成污染情况不属实。

  7月22日8:00,凤山县立即组织县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三门海镇、坡心村两委等相关单位对涉事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三门海景区周边涉及坡心村6、7、8组共152户村民,有14户养鸭,每户养殖规模约30~50只,其中6户村民在坡心河涉事河段放养鸭子共约300只,每户的养鸭点均利用河滩地设置简易低网圈围,面积约5平方米,属于个别农户家庭养殖行为,规模不大,对养鸭点附近50米范围内景区空气环境存在一定的臭气影响,但影响不大;鸭粪等水污染物对涉事河段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总体上没有造成涉事河段水质恶化。调查组认为,就单个养鸭点而言不属于规模化养殖,但对区域而言,由于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存在当地居民自发形成鸭子规模化养殖的趋势,为保护涉事区域景区空气环境和河道水环境质量,防治养殖污染,应对农户家庭养鸭行为给予科学指导,规范农户家庭养鸭行为。经核查,群众举报的“当地居民在三门海景区坡心河里饲养鸭子”该问题举报属实,“规模大,产生气味大”不属实,“饲养产生的污水和排泄物排放至坡心河和河岸造成污染”不属实。

  (三)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1.2016年7月21日,凤山县调查组责成景区管理方华昱集团公司立即停止景区使用化学除草剂进行除草作业,改用人工进行除草;开展景区环境管理和职工环保培训工作,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2.为保护景区坡心河环境质量,规范景区附近村民家庭养鸭行为,凤山县人民政府立即落实并完成整改:立即成立由县、镇、村三级干部组成的工作组,于2016年7月22日至23日下沉涉事村屯,向涉事农户细致宣传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稳步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求得了群众对整改工作的支持。截至2016年7月23日上午,在调查组的指导下,在涉事农户的积极配合下,分布在涉事河道河滩地农户养鸭点拆除搬迁工作全部完成。养殖户自行拆除围栏并转移养鸭点养殖鸭子全部送至远离河道的各自的田间地头实行圈养,政府在沿河两岸增设警示标识牌,涉事农户情绪稳定,拆除围栏并转移工作养鸭点养殖鸭子秩序井然。当地群众对此工作表示满意。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强化环境保护宣传。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及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农村群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2.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群众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真正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3.严格规范景区居民畜禽养殖行为。结合生态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大养殖污染治理宣传力度,建设蓝天碧水的幸福美好家园。

  三、关于“凤山县县城的居民生活污水通过解放桥旁的两条沟排向东方泉河,导致河水发黑、发臭,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投诉人2015年曾跟凤山县环境保护局、凤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过,但投诉人表示至今未收到答复。”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1.经现场调查,群众举报河池市凤山县县城的居民生活污水通过解放桥旁的两条沟排向东方泉河,导致河水发黑、发臭,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情况不属实。

  2016年7月23日8:30分,凤山县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乡村办等相关单位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调查。解放桥旁的两条沟为城区内涝雨水排水渠(预制盖板排水暗渠),主要功能为排放县城区凤阳街两侧收集的雨水和山泉水,非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沟,渠内敷设有生活污水管道,实施凤山县城区内涝排水及改造工程项目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更换旧排污管道的施工过程中20天左右曾出现过少量生活污水泄漏到排水渠流入河道现象,经现场检查不存在排污管道生活污水泄漏入渠流入河道的情况,但发现排水渠河道入河口处存在少量的建筑废方垃圾堆积现象,在靠近河道排水渠口段施工时处还堆积有少量的建筑废方垃圾,未发现东方泉河存在水质发黑、发臭现象。经查阅环境保护部门2016年1-7月份东方泉河2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断面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东方泉河水质对居民身体健康影响不大。

  2.经调查,群众反映2015年曾跟凤山县环境保护局、凤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过,但投诉人表示至今未收到答复情况不属实。

  据核查凤山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群众来访信息记录,2015年至今,凤山县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从未收到任何人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举报该问题的记录。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2016年7月23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排水渠河道入河口处堆积的建筑废方垃圾清理工作。截至2016年7月23日17:00,共完成废方垃圾清理约15立方米,并将废方垃圾送至凤山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责成凤山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涉事东方泉河及解放桥旁的两条排水渠的监管,防止居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污染河道、影响居民身体健康。

  2.要求凤山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群众遵守新《环境保护法》,自觉按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等环境保护工作。

  四、关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方水岸小区楼下几家汽车4S店自2012年开始经营,喷漆、刮漆产生的气味大”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6年7月23日,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环境保护局、工商分局、东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位于城东区的东方水岸小区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东方水岸小区分布有河池市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号码451200200010149-1)、河池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号码914512000865204368)及河池市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工商营业执照)3家经营汽车销售及喷漆等车辆维护的汽车4S店,试业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2014年5月、2015年3月,均无环评审批手续,试业后均曾开展过汽车喷漆经营业务,2015年9月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喷漆气味大”投诉后下文责令上述3家汽车4S店停产整改和补办环保手续,之后,河池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池市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家汽车4S店的喷漆作业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停止喷漆经营,但仍保留有喷漆房以及喷漆设施,目前河池市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家汽车4S店仍在经营喷漆作业。经调查组随机向东方水岸小区5个业主进行了走访,均表示在汽车4S店开展喷漆作业时闻到喷漆难闻气味。群众举报基本属实。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责成区环境保护局对涉事的河池市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市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池市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家汽车4S店进行处理,责令3家汽车销售公司立即拆除喷漆房,不得再从事喷漆作业,并尽快办理环保相关手续。2016年7月23日,涉事的上述3家汽车4S店喷漆作业均已停止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市将加强对涉事的上述3家汽车4S店的监管,督促整改措施的尽快落实,拆除喷漆房以及喷漆设施,禁止其喷漆作业经营,对其擅自恢复喷漆作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关于“河池市翡翠小区2015年上半年起有一家夜宵摊名为馋鬼烤鱼坊从晚上11点营业至凌晨3、4点,产生噪声大影响居民休息”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6年7月26日21:00时,市督查组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翡翠花园小区馋鬼烤鱼坊进行现场检查。翡翠花园小区馋鬼烤鱼坊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富华路32-20号翡翠城市花园小区,该店经营场所面积大约100平方米,门面分有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区,从业人员2人,业主姓名莫崇超,男,1983年5月7日出生,广西忻城县大塘镇金山村中屯18号人。现场检查时食品加工操作区有1名从业人员正在烹饪食品,就餐区摆放有4张餐桌,有3名消费者正在就餐;业主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经现场检查发现,莫崇超(馋鬼烤鱼坊业主)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烧烤炉、冰柜、餐桌椅、餐具等物品采取扣押的措施,并依法予以取缔。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我市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力度,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坚决严厉查处。

  六、关于“罗城县污水处理厂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而直接排入地下水,污染居民饮用、灌溉用水井,污水也排入一条名为西门河的河流,县城污水也排放农田,污染农田。”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1.对“罗城县污水处理厂污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而直接排入地下水,污染居民饮用、灌溉用水井,污水也排入一条名为西门河的河流”问题的核实情况。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因存在管网建设不完善、生活污水严重渗漏、雨水流入污水管稀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进水量和COD浓度偏低等一系列问题,2014年10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行环评限批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该县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集全县之力部署开展解限工作,期间累计投入3790万元,完成了修复管网5.5公里,实施雨污分流工程新增管网16公里,城区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渗漏等问题均得到有效解决,2015年6月17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验收后解除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评限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交办群众反映环境污染问题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要求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2016年7月24日中午,罗城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由分管副县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共11人组成)对涉事区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罗城县污水处理厂污水不存在直接排入地下水的现象。但在检查中发现,城区污水管网存在生活污水泄漏现象。城区污水管网西门河段3处检查井存在污水冒出现象,原因为杂物堵塞二环路小罗村段污水管网,造成西门河0.5区域污水无法引入城区污水主管网而从检查井溢流(流量约0.01吨/秒),西门河水流量0.5吨/秒,泄漏现象从2016年7月4日至7月24日共持续20天,泄漏污水就近汇入西门河,期间对西门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未造成该河水质恶化。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疾控中心对污水管附近、西门河沿岸的李家屯、大罗屯、小罗屯、白腊屯、平定屯、栾灯屯等村屯部分水井进行抽样检测,水井水质未发现异常,不存在污染地下水、居民井水的现象。群众举报不属实,不存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接现象,但存在县城区生活污水因管网堵塞发生生活污水泄漏导致生活污水直排进入西门河的现象。

  2.对“县城污水也排放农田,污染农田”问题的核实情况。

  经查,县城污水均通过污水管网收集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存在县城污水“也排放农田,污染农田”的现象。

  (二)对举报问题的整治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2016年7月24日15:00,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始组织实施了生活污水泄漏设施整改工作,截至当天24:00,涉事的污水管网已完成整修,无生活污水泄漏。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做好工程保障,新建1座污水收集池及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投资250万元,预计2016年9月底完成。

  2.罗城县人民政府已启动城区周边村屯自来水改造工程,力争实现城区周边村屯自来水全覆盖。近几年来,已经为二环路沿线勇村、陈斗、大潘、小潘、大罗、小罗等村铺设了供水管道,群众用上了自来水,目前还剩余的3个村已经完成了设计图,将于近期铺设供水主管道。

  七、关于“金城江区九圩镇山脚村养护站广西路桥公司的水泥搅拌站,噪声大,另在后院放炮开山,粉尘大,石头飞入房屋,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安全”的问题

  (一)调查核实情况。

  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通知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环境保护局、金城江公路管理局、河百高速公路金城江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九圩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到九圩镇山脚村公路养护站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2008年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将九圩镇山脚村公路养护站已废弃的原职工宿舍旧址(远离村庄)租给张秀花(身份证号:452701197103280327)作为家庭养殖场,养殖少量的兔子、鸡、鸭等家禽,该养殖场的围墙与广西路桥有限公司的水泥搅拌站仅有2米距离,但该搅拌站与最近的村庄距离达到800米以上。经环保部门现场布点监测,距山脚村公路养护站原职工宿舍大门1米处噪声监测值为59.4,距搅拌站场区外1米处噪声监测值为61.5,对照标准均未超出相应标准值。由于广西路桥有限公司正在开展河百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在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需开展爆破作业,最近的爆破点与该公路养护站仅有100米左右距离,所以金城江公路管理局从推进国家项目建设和安全角度考虑,已于2016年6月15日向该养殖场业主下达了《关于终止山脚养护站租赁协议书的通知》,终止双方协议并限其在7月31日前搬离现址。对于群众反映“粉尘大”的问题,经现场核查,粉尘主要来自于搅拌站搅拌水泥以及开山炸石所产生的粉尘,广西路桥有限公司已按环保要求将搅拌站搅拌水泥产生的所有粉尘通过管道引入水池进行沉淀处理。对于群众反映“污水直接排入河流”的问题,经现场核实,广西路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3月份建成3个三级污水处理沉淀池,其中一个容量为30立方米,其余均为15立方米,自搅拌站运行以来,其产生的污水均经过这3个沉淀池过滤处理再回收循环利用,不存在污水直排河流的现象。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二)整改工作情况。

  1.针对广西路桥公司开山炸石产生粉尘的问题,金城江区环境保护部门已在2016年7月24日现场核查期间,责令广西路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开山炸石产生的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2.责成金城江区公路管理局按租赁协议约定督促养殖场业主务必于2016年7月31日前搬迁,若养殖场业主逾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搬迁义务,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强制执行,以彻底解决相关投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由金城江区继续加强对九圩镇山脚村广西路桥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粉尘监测,对于存在噪音和粉尘超标的情况责令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以避免对周围区域的环境影响。

  八、关于“南丹县广西华锡集团有限公司铜坑矿塌陷区排放出的二氧化硫对周边的农作物、树林和经济林造成污染并致死一事,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10月9日向投诉人进行了答复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投诉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并认为投诉人种植经济林的地块归属于华锡集团所有,投诉人不应该擅自在此种植,但投诉人不同意处理结果”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1.针对投诉举报内容,联合调查组2016年7月24日深入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以下简称:铜坑矿)进行调查。一是现场勘察铜坑矿塌陷区。经调查组详查,铜坑矿在2015年11月完成塌陷区烟气治理及生态恢复一期治理工程建设,12月3日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竣工以来,铜坑矿采取对自燃点燃烧矿岩挖掘、取土覆盖以及石灰水喷淋等措施,塌陷区矿岩自燃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塌陷区周边环境逐步好转。2016年6月底,铜坑矿委托广西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塌陷区周边空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都测(监)字【2016】172号)结果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标准;二是召开专题会议。调查组向铜坑矿明确调查事项,并将铜坑塌陷区环境污染纠纷问题逐一梳理,但没有发现投诉人所举报的情况。

  2.为查明案件真实原因,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要求铜坑矿提供举报内容提及的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投诉人的答复文件。经查阅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答复意见书后得知,调查组认为投诉人举报信访内容应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所管辖的7#坝周围土地权属问题,与铜坑塌陷区自燃点燃烧产生二氧化硫对周边的农作物造成影响案件无关。

  (二)调查核实情况。

  1.2010年11月2日,再生资源公司取得了7#坝750米标高以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码:丹国用〔2010〕第5010103039号);2013年1月,投诉人尹某某在未取得再生资源公司的同意下,私自在7#坝750米标高以下(再生资源公司权属土地红线图内,距铜坑矿塌陷区约2公里)种植161亩核桃树苗以及零星的竹子、杉树,期间再生资源公司曾派人到现场阻止尹某某在7#坝750米标高以下土地内的种植行为,但制止无效,还引发了企业与周边村屯群众的矛盾纠纷。就此,再生资源分公司和华锡集团公司后勤部于2013年4、5、9月多次在大厂镇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现场协调会议,再生资源公司考虑到企业与周边村民的和谐发展,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大厂长坡七号坝750米标高以下土地种植的核桃树共计2898棵给予一次性补偿费33万元。

  2.2014年9月12日,为化解矛盾纠纷,由南丹县大厂镇人民政府牵头,大厂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厂镇大厂村委员会配合,组织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尹某某双方召开协调会,并达成了协议,协议明确:一是甲方(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乙方(尹某某)在7#坝750米标高以下土地种植的161亩核桃树苗,共计2898棵,由甲方在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各种补偿费33万元,核桃树苗权属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二是甲、乙双方在2014年9月12日签订协议,根据协议第三点议定的内容“甲方的补偿费全部转到乙方账户后,本协议开始生效”。2014年10月29日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程序将33万元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河池分理处营业室尹某某账户(6228462840010560614)内。协议即生效执行。

  2014年10月9日,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尹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下达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再次明确了“7#坝750米标高以下土地种植161亩核桃树苗权属全部归华锡集团所有,以及尹某某不得再进入该宗土地进行任何活动”内容,但当时因该补偿款尚未支付或者其他原因,尹某某在答复意见书上签订了“不同意”意见。

  (三)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投诉人向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投诉内容不属实,案件性质不属于环境信访调处事项,属于其他纠纷事项。如投诉人不服本调查结果,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丹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信访投诉人的需要,协调司法部门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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