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商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摘录)
2012-03-02 17:13:00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摘录)
第二条 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家属)举报下列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包括没收物品拍卖或变价款,下同)缴入省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无照经营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传销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实施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第四条 下列案件不得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举报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扩线的案件;
(三)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举报的案件;
(四)消费者申诉的案件;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
(六)举报前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4个等级。
(一)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四)提供查办线索,不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为四级举报。
第七条 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举报奖励金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及罚没款入库总额给予奖励。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罚没款入库总额30万元以下的,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照罚没款入库总额的8%-10%、5%-7%、2%-4%、0-1%的比例计发。
(二)对于大案要案,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照罚没款入库总额的7%-9%、4%-6%、1%-3%、0-1%的比例计发。
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案件,但地方有关部门设置专项举报奖励金的也可按其规定发放。
第八条 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条规定标准。
对同一案件线索有数人举报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奖励金单位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