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暴力,要不要丢下“免罪金牌”?
“校园暴力”系列报道之二
编者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属媒体,未来网将陆续推出关于“校园暴力”的系列报道,集中探讨社会个案、心理干预、法制教育、警察执法等相关问题,旨在帮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校园暴力,拒绝校园暴力,正确对待因校园暴力事件引起的恶劣影响,一起帮助青少年健康快乐成长。
未来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杨佩颖)教室里一个女孩子揪着另外一个女孩子的头发满地打,又踹又扇耳光;几名学生用棍棒围殴同学长达4个多小时;女生被七八名同学围殴、逼迫下跪、连扇耳光……. 这些被曝光的残忍血腥画面让人感到触目惊心,一次次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
校园原本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的频发,却给原本阳光、安全的校园蒙上一层阴影。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以来,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多达20余起,这其中很多是由未成年人所为。
校园暴力的漫画图。图片来自网络。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梳理近5年审结的近200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超过六成。14%的案件中,犯罪主体还对被害人实施了扇耳光、拍裸照等侮辱手段。
去年10月,湖南邵阳市邵东县3名年龄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在校园内行窃被发现,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一名女教师。最让人震惊的一个细节是,在案发当时,一名少年曾向另外两名不敢下手的少年表示:“没事,不到14岁杀人都不用坐牢”。那么,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该不该担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要加强依法惩治,通过修法、释法,让这些恶意的造成重大伤害的欺凌者,受到纪律、法规、法律的惩治,担负起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两会期间谈到校园暴力时表示。
现有法律倾向保护未成年人 惩戒缺失
“由于年龄问题,大量校园欺凌案件虽涉及侮辱、殴打等恶劣行为,但如果够不上轻伤以上伤势,施暴者面临的最多是治安处罚,一般采取民事赔偿、批评教育等方式解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杜学玉表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更多的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多是正面保护措施,缺少惩戒性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出于对于心智还不健全、对社会的认识及认知程度还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刑法》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专家指出,这一条的规定并没有非常详实的操作指引,在什么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政府需要介入将其收容教育呢?这在实践中,甚少出现。对于校园暴力,动用此条,显然难矣。
?记者了解到,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明确了学校保护的义务。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保护的是大多数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未成年人。”
另外,《侵权责任方》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方》约定了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施暴者如果是未成年人,其侵权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显然,对于校园暴力的惩治,现有法律是有规定,但是不够的。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这可能会让未得到应有惩戒的施暴学生更加有恃无恐。
争议:是否该提前刑事责任年龄?
在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2015年统计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中,最终施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占27.5%,有超过七成暴力案件不负刑事责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造成人身伤害的暴力事件高达九成。
不少专家认为,法律的缺失导致校园暴力违法成本较低,会使青少年产生侥幸心理或导致暴力升级。有必要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戒力度,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一些专家认为应该“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认为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无法与青少年普遍早熟的现状相适应。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这种声音在众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热议声中再一次被放大。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对校园暴力现象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她认为,“对于触犯刑法、性质恶劣并达到一定后果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低于14周岁,都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惩处。”刘晓翠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研究所所长张大勇赞成刘晓翠的看法,他说,“校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心理冲击深,有的可能是一生都难以消除的。”
张大勇认为,针对校园暴力,过去有工读学校发挥作用,但现在基本没有了,这些施暴的学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惩治,家长领回去如果能认真管教倒也好,如果不能有效管教,又流落到社会上,带来的危害更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但降多少需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张大勇说,目前有关部门急需采取措施治理这种现象,但关键是要治本,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适当提前,英国早已将10岁定为刑事责任年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表示,修改《刑法》,降低刑罚年龄是趋势。
据了解,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开始于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迄今已沿用37年。
“学界认为,因为现在人的发育比较早,与30年前相比,十四岁孩子的认知也大大提前,所以承担刑事的年龄可以适当降低到十二岁,这都是可以研究的问题。可以根据法定情形采取减刑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则表示,不少校园暴力案件已经涉及“侮辱罪”。“现在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基本上不到14岁,都以批评教育为主,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调整,没有更好的办法。”
但是却也有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属于立法者立法时已经考虑的范畴,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宜轻易改动。”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赵轶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校园暴力从形式来看,是一个思维方式的问题,还是应该通过主观来解决,客观方式治标不治本,容易本末倒置。”
“遏制校园暴力考虑的重点不是让更多的孩子入刑,而是应该在如何教育、如何预防方面下功夫。”赵轶表示。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表示,减低刑责年龄并不可取,并不能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发生,“这是一种非理性的观点。”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建立一种“宽容而不纵容”的机制比惩罚更重要。
“勤打击、重防范,应该更多精力放在防范上。”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轻易动用刑法。对于校园的学生,更多的应该是引导和监管。如果用过于严厉的法律来约束,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和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施杰建议,如果修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让犯罪学生接受法律的惩罚,但也应该对未成年人适当保护,例如档案封存制度等。
为“校园暴力”立法
2016年1月18日,广州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一名11岁的女孩在中午上学途中被一名19岁的男子性侵后杀害。
据警方核查,嫌疑人韦某堂于2015年11月刚刚被减刑释放。2011年,韦某堂在家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罗播乡凤镇村满塘屯持刀伤害女童(小梅)被判6年;2010年,韦某堂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孩(小欢),但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直言不讳:“如果不严格执法,总觉得这是孩子可以原谅,日积月累,会让他们无所顾忌。”
侯欣一坦言,从根本原因看,很大程度是源于针对校园暴力的惩处仍然停留在道德层面上,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侯欣一认为,与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他建议制定综合性的法规。“因为引发校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针对青少年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除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还有更多的声音在呼吁专门出台法律来治理校园暴力。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认为,在法律层面,需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富春丽称,“建议制定一部针对校园暴力这方面专项的法律,通过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可以更全面、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这个校园暴力。”
赵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校园安全法的设置应该设定必要的条件限制如年龄、情节等,应该以防为主,而非罚为主。
“其实,我们已经呼吁很多年要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表示,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并不仅仅针对学生,也不是简单处置施暴者,而是包括相关的预防和惩罚制度,教师和学校的责任、规范,法律程序等非常丰富的内容。“制定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治,也有教育和保护。”
“虽然国外法律很严格,但对未成年人也是保护为主。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国外学校会有相应的教育,如共情教育、心理辅导等,一旦出现校园暴力现象,相关人士会马上介入,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家庭问题。只有这些措施都无效,才会惩罚。”宗春山说。
在现行《刑法》没有修订之前,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并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薛军表示,“可以对他们进行少年管教或者采取其他的不属于刑事处罚的措施。而且,他们的监护人必须要对他们这种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语言大学教授石定果表示,应在法律方面对此类行为加以严惩。石定果建议,“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方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严重犯罪的青少年,对他们的监护人一并连带处罚。
就在记者发稿时,还有校园暴力的事件被曝出,对于“免罪金牌”要不要丢的争议还在继续。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向校园暴力“亮剑”。不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出台法律,以法律手段整治校园暴力已经迫在眉睫,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种方案,用法律为孩子们还孩子一个安全、阳光的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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