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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舆情(3月17日):删除“重大过失”让见义者更勇为

据新华网舆情监测系统显示,今日最热新闻事件前五名分别是:

序号

题目

来源/首发媒体

参与数

地域

1

石家庄楼市爆发 买房人戏称一顿饭吃掉18万房价

网易/21世纪经济报道

103769

河北

2

男子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 被免刑罚承担8万赔偿

网易/新京报

60386

四川

3

公安局长将20个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贿在澳洲买房

凤凰/法制晚报

21290

辽宁

4

大学花10亿打造豪华校区 红墙黄瓦酷似古代皇宫

凤凰/北青报

14374

江西

5

耐克中国就“气垫门”致歉:全额退款并补偿4500元

新浪/央视

7146

全国

□民法总则草案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网民:让见义者更勇为

(图片来源:网络)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从去年6月首次揭开面纱,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最终获得通过,为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开了个好头。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删除了,改为“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修改,可谓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义,弘扬社会公德的立法宗旨

网民“曹美丽”:不让见义勇为者负重前行,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草案,删除的虽然只是一句话,但立法进程却迈了一大步。

网民“晏扬”: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救助人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殊待遇。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最彻底的“好人法”能够进一步激发人们的互助精神,涵养社会美德。

@弥穹泠岚:这个法则目的是好的,但是没有更细致的规定,实施后,要么被人利用逃罪,要么受助人咬死认定不是见义勇为。

网民“孙仲”:接下来还有两个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一是,假如真的因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由谁来对受助人承担损失或援助?二是,假如见义勇为者在对受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时意外受伤,尤其是伤情严重,需要高额治疗费用,甚至是拿不出钱来医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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