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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法律维权:个人之喜制度之悲

因为乡政府借款1万元22年不还,河北省孟村小伙吴之胜大学毕业后自学法律替父打官司,他的精神和举动感动了许许多多的读者和网友。经过两年多的艰难等待,近日,吴之胜一家终于拿到了近10万元的执行款。(11月2日《燕赵都市报》)

通过法律去维权,这是维权的“最优选择”。现实生活之中,多少人选择维权时,法律途径是行不通的,不为别的,只为他们自己不懂法,却又没钱请律师,于是只能通过各式各样的“创新秀”来吸引舆论关注,继而达到“维权”的目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选择“自学法律维权”,便显得弥足珍贵,让人看到了知法懂法的力量,而法律维权本身,也是营造法治社会的必须之举。

而如今最大的问题是,不是每个人都能自学法律去维权的。有些人,如农民工,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很难让他们看懂各种“法律书”,那自学法律去维权,无异于天方夜谭。这般氛围之下,便显得“自学法律维权”只是一种“偶然因素”。但这与其说是一个“偶然”,不如说是一种“无奈”,毕竟,如果不是自家的权利受到侵害,吴之胜或许有另一条路可走,不是如今这条“法律维权路”。

“自学法律维权”的案例,虽然抵达了公平与正义,却也是“难以复制”的公平与正义,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自学法律维权的,也不是每一家都有一个自学法律成才的孩子。因此,当“自学法律维权”的适用范围是如此窄时,这就只能算是个人的喜事,却是制度的“悲剧”。换而言之,一种最为公平公正的维权方式,理应普罗大众,而非“个体胜利”。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对“自学法律维权”,的确不值得欢欣鼓舞,而应成为制度之问。何时,来自法律制度本身的维权成功,能从劳动者的梦想照进现实?而不是像如今这般,一旦弱势者没有一个“好儿子”,就只能拿“自虐”的方式来维权,如各种跳楼秀、跳桥秀,再如自焚等等。难以复制的“自学法律维权”,注定又会成为公众对“制度维权不力”进行宣泄的又一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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