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频繁泄露恐遭维权难
中国江西网讯 刚交房,就有装修公司、中介发来短信;刚买车,就有保险公司打来电话;刚去做产检,就有推销奶粉的找上门来……
随着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消费者往往遭遇维权难的状况。江西省消协投诉部王军表示,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以后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量估计会有所增长。
专家认为,新《消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明显加大了保护力度。但缺乏可操作性,有待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面对这些年来频繁出现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散见于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也难以满足对权利各方利益的要求及保护,有专家呼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消费者频遭推销短信骚扰
个人信息被卖频遭推销电话骚扰
去年底,南昌市绿地新都会的业主胡先生收房了,但烦恼也随之而来。
“一天至少接十个家装公司的电话和短信,还有卫浴器材、地板瓷砖等销售商推销的电话,说实在的,感觉被骚扰到了。”胡先生说,由于自己家人就是做家装行业的,所以压根不会考虑请家装公司。更让胡先生意外的是,他家都已经在装修了,却还接到了中介公司询问是否有意卖房的“询问”电话。
实际上,胡先生的经历并非孤例,现在普遍情况是:刚交房,就有装修公司、中介发来短信;刚买车,就有保险公司打来电话;刚去做产检,就有推销奶粉的找上门来……
记者调查中,有家装公司的客服坦承,“并非有意骚扰,我们也只是在发掘潜在客户,而至于手机号码来源,则是公司通过购买所得。”
据业内人士透露,他们手中所掌握的信息准确到客户姓名、所购单元房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不少市民表示无奈,因为在当今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也正通过网络在贩卖。
“公民个人信息权包括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保密权、查询权、更正权、封锁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等项权利,其属性或可界定为隐私权、所有权或人格权。”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指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即公民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贩卖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者,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查开房官司”打响
2013年10月,全国多家酒店的开房记录遭到泄露,共2000万数据信息一度可以在线查询。
2012年12月,在信息安全行业工作10多年的王金龙出差广州时曾入住汉庭酒店,他在“2000万开房数据”中查到了自己入住该酒店的信息。由于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饱受垃圾短信和推销电话骚扰。王金龙发起了全国首例诉讼维权,追究酒店信息泄露的责任。
据媒体报道,2013年12月,该案被浦东法院受理。
对于“查开房”事件受害者维权的行为,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彭丁带分析,首先,“查开房”网站上统计的个人信息均属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对公民这一权利的侵犯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也是大家更关心的问题,追究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方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侵权责任。
面对“2000万开房数据”,就目前而言,大多受害者还是选择沉默。对此,王金龙的代理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网络法律委员会主任商建刚表示,他希望通过诉讼,让少数人先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这也是为了呼吁更多受害人加入进来维权,最终能推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消法》面临执行力考验
“我们都不知道是哪泄露了我们的信息,即便知道是什么单位泄露了信息,我们又拿什么去证明?”在记者随机采访的消费者中,普遍认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是他们“沉默”的关键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调研显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被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江西省消协投诉部王军表示,近年来,常能接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但真正形成投诉的非常少,
因为这类投诉的确存
在举证和取证双难的问题。但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以后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量估计会有所增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刘俊海指出,首先,信息收集与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光明正大,且获得消费者本人的明示同意。其次,严格恪守保密原则。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三,严禁垃圾短信与垃圾电邮。
彭丁带教授认为,新《消法》虽然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的赔偿责任,但未涉及到赔偿的范围。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滥用的举证和索赔较为困难,因此,即使有此规定,可能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
专家呼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如何让信息的使用、保存与流动保持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使信息化为人们带来方便而不是灾难,是亟待破解的一道难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移动总经理郑杰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面对着这些年来频繁出现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意义非常重大。”彭丁带教授表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等明确的权利内容,更没有以隐私权或个人信息命名的法律。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没有得到明确和直接的保护。鉴于我国有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宪法基础以及民法基础,制定一个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可行的。
彭丁带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信息所涉及的内容,但也要平衡信息适度公开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法律制定再严格,没有良好的执行程序,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必须注重违反规定的赔偿的执行力度,要使责任承担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另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应该注重对经营者的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以及法律规范相结合,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传感器、个人穿戴式设备等新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李春华律师补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应加大防御监管机制的建设并修订相关法律。针对黑客行为等网络安全威胁,需要加快修订法律、量化定罪量刑标准,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文/新法制报 记者淦丹丹○图/记者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