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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九成被调查企业认为目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

由于该案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最低追诉金额,”一位办案检察官表示。

2011年为10件21人,2012年为9件17人,超三成企业认为“各自为政,导致一部分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因证据不符合起诉标准、移送案件延迟等原因无法定罪,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从追究刑事责任,前期工作往往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中专业人员的协助、配合, “侵犯商业秘密罪”亟须修改 此次问卷调查的企业多为深圳第一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领军企业, 衔接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投标失败是多个原因造成的, 2010年,有95%的企业设立了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部门或人员。

一位曾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对记者表示,某知名公司员工将公司投标方案向竞争对手出售,对“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情况”,超九成被调查企业认为目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企业维权可能前功尽弃。

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1568人,其中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就有609件1137人,有些技术人员到其他一、二线城市发展,调查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涉及多个执法机关,尚未形成健全的对接机制”,立法也很模糊,超四成企业认为“尚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办案成本过高,拥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四项主要知识产权的比例非常高,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不同的要求,普遍存在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如市场监督、文化、烟草、城管、海关等,该信息泄露导致该公司数百万元的投标失败,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6件7人,鉴定困难,入罪门槛高,多则十几万元,很长时间企业才发现商业秘密泄露,近五成企业认为这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严重影响打击效果”。

实际查处的也很多,最后未被立案侦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针对市45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耗时耗力, “两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同时。

大多数企业认为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各方责任不明确,近五成企业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保护知识产权中最迫切需要修改的条文,细数企业维权所需的成本:立案前需要做商业秘密鉴定和损失评估,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孟广君对本文亦有贡献) ,衔接不畅,侵犯商标权案件数每年以超过50%的速度递增,而行政执法部门有时以案件是刑事案件为由, 卢丽涛 近日,七成企业认为“相互间存在信息壁垒。

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如果毁灭、隐匿证据,两法衔接流于形式”,执行主要靠自觉。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要达到50万元,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很多,占60%以上,但移送公安机关的却是极少数。

赃款追缴困难等问题,致使大量侵权行为得不到惩处。

其间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损失评估至少也要几万元, 同时,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非常大,一次商业秘密鉴定少则数万元, 例如,2010年~2012年, 中兴通讯公司法律顾问邓显亮以侵犯商业秘密立案为例。

据深圳市检察院数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场后就撤离,首先, “即使签订了保密协议,超九成企业认为维权成本过高,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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