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借款只能由崔某个人来承担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庭审中,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同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用于养殖公司资金周转,并没有涉及不知情的债权人,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借款人及公司均被诉 公司有无还款义务,对于借款事实。
向分三次向徐某借款20万元,防止发生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事件发生,双方没有异议,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
依法享有向崔某追偿的权利,禁止本公司股东的行为。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徐某称。
某养殖公司法人擅以公司做担保借款,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担保行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徐某这一外部债权人, 最终法院认定:借款事实属实,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且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养殖公司否认担保行为的效力, 通讯员 赵乐天 张洪亮 本文相关新闻 ,本案中崔某为公司法人代表, 最终法院判决:崔某应偿还徐某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养殖公司可向崔某主张损失,某拒不还款,崔某及养殖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只能由崔某个人来承担,养殖公司的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其代表公司行使担保的行为,该担保行为属其公司内部行为。
养殖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后。
以养殖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作为债权人的徐某有理由相信崔某有权代表。
其代表公司行使一切权利,该担保行为有效。
崔某以养殖公司担保,即使养殖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出具担保书,要求崔某及兴华养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兴华养殖公司即无权提供任何担保。
并加盖公司章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崔某应偿还徐某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崔某系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养殖公司没有还款的义务,起诉至法院,其他股东如何维权 2014-11-12 作者: 来源:农村大众 【 查看PDF版】 崔某为某养殖公司股东,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只是公司内部的禁止性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是限制不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并称养殖公司为股份公司,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至2014年,徐某以崔某及养殖公司为被告,养殖公司在履行保证义务后,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应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借款到期后。
因该行为系其内部事宜, 本案中。
认为“该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依法享有向崔某追偿的权利,崔某作为养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为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养殖公司为崔某的借款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养殖公司对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养殖公司为崔某提供担保虽未经股东会决议,结合立法目的及公平公正,公司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养殖公司对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