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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新维权系列报道之四


【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新增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

郝女士在某汽车旗舰店新购了一款小轿车,并在购车时登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不久之后,烦恼便随之而来,各种保险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严重影响了郝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郝女士打电话去汽车店询问,店内工作人员却否认透露电话号码,郝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解读】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明知道是商家透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却无从证实,更无法挽救。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案例中的郝女士有权向商家讨问说法,要求其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补偿。

【记者有话】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都享有隐私权,个人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近年来,信息泄露致使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骚扰并危害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多居民对此都无可奈何,只能消极应对。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列入其中,为消费者维护个人隐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终于可以做到“有章可循”了。 (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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