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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住就渗水十年维权终有果 法院判决开发商担责

   台海网7月5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乔迁是人生一大喜事,但入住不久,就出现了外墙渗水,实在闹心。多年来,这名业主为了此事多次与物业、开发商沟通,直至对簿公堂。近日,经两级法院的审理,这桩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赔金额共55417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

  与开发商、物业沟通无果,三度起诉

  2010年7月,柯先生购买了湖里某小区的房子。当年底入住不久,他便发现房屋外墙多处渗水,于是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公司向他推荐了维修单位。他花了3600元维修费,但没多久又渗水了。

  柯先生认为,外墙渗水说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这十年来,他为此多次与物业、开发商沟通,最后还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0月,他向湖里区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小区开发商,要求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

  但这次诉讼,他于2018年2月选择撤诉。两个月后,他再次起诉,被告只有物业公司。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问题造成管理服务质量未达标准,物业公司不负违约责任,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柯先生转而起诉小区开发商。但开发商在法庭上表示,房屋于2006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没有证据证明房屋2010年就渗水,只是柯先生的个人陈述,因此公司不应担责。开发商还提出,柯先生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

  维权时房屋仍在保修期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配电箱安装不当,减弱了外墙的防水功能,是造成柯先生家房屋墙体渗水的主要原因,属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柯先生主张2010年底房屋出现渗水,其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情况最为清楚,而且在之前的诉讼中,所陈述的时间、情况均一致,可以采信,当时房屋仍在5年保修期内,他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他于2016年10月才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但在此之前,就已经要求物业公司处理,这是日常生活中业主惯常采用的维权方式,应视为已经采取合理方式维权,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柯先生赔偿渗水维修费3600元、因外墙渗水造成的损失21817元、鉴定费用30000元。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

  配电箱安装不当减弱外墙防水功能

  依柯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渗水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客厅东侧外墙渗漏为雨水渗入,是因暗装配电箱,外墙截面被削减近50%,且该位置靠近填充墙与剪力墙接缝处,易发生渗漏;卧室凸窗等另外3处墙体渗漏,是由于空调冷凝水、雨水在空调搁板积累,经空调搁板板底或搁板与墙体交接处渗入。

  鉴定意见认为,因外墙渗水导致的装潢装饰、设备损失为21817元。30000元鉴定费由柯先生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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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彦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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