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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方单方设定赔偿限额 消费者依法维权全额获赔

快递方单方设定赔偿限额 消费者依法维权全额获赔

——南充市2019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新闻网南充3月13日讯 (杨茂春)2019年7月9日,高坪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肖先生投诉,称在某网上购买了一套价值5500家俱,从广州惠州运到南充现代物流园某快递公司后,通知其去取货,肖先生当场发现家俱毁损严重,于是拒绝签收,要求快递公司赔偿5500元。快递公司拿出收取200元包装运输费的运单票据,所开具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货物若发生损坏,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争执不休,遂投诉到高坪区消委会。

高坪区消委会指派工作人员调查处理。调查过程中,快递公司出示了与消费者签订的快递运单,运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货物若发生损坏,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元”, 运单右下方快递物进行保价栏没有寄件人的签名。因此,快递公司认为寄件人快递货物未保价,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元。消费者出具了从某网上购买此套家俱5500元的支付凭证,要求快递公司赔偿5500元。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快递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快递单规避自身责任,设置最高赔偿上限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鉴于此,消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向快递公司负责人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快递公司和家俱批发商三方沟通协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快递公司重新在家俱批发商协商购买一套价值5500元的家俱赔偿肖先生。

【案例评析】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有些快递企业以未保价货物为由减轻自身责任,常在运单背后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此类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地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快递运单寄件人处无人签名,故该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应认定无效。快递行业并不同于邮政行业,快递应该算是运输合同,如果出现了损坏,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原价进行赔偿,甚至还要按照超过原来的价值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双方是合同关系,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安全、完整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是快递应该提供的服务,如果出现了损坏、灭失,那快递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快递单的合同条款内设定赔偿限额,是在限制消费者的权利,降低自己的义务。这种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此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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