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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纠纷不断 识破陷阱依法维权(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假冒伪劣、坑蒙欺诈屡禁不止、防不胜防,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但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和诉求,把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增强消费者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梁换柱、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也在不断花样翻新,有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以经营电子商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人真假难辨。因此,消费者在享受新的消费方式给人们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增强识别假冒伪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本领,不给欺诈者以可乘之机。

  天天都是“3·15”,人人都是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是民生大事,任何时候都不应有丝毫忽视。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造一个透明公正、诚信无欺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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