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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个人诉运营商垄断案在宁审理 拒绝履约,算不算过度维权?

中国江苏网1月21日讯 1月20日,全国首起个人诉运营商垄断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双方围绕“是不是签了合同就必须履约”展开了激辩。

2013年3月,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王鑫宇在徐州某运营商矿大湖南营业厅办理“手机充值+签约优惠活动”——每月最低消费79元,包含长市话200分钟、流量500M、短信240条、校园互打600分钟、宽带时长有线+无线120小时等内容。

然而,2014年9月,该营业厅面向2014级大一新生再次推出一款49元套餐和一款69元套餐,其包含的内容均比79元套餐更为优惠。为此,王鑫宇要求变更套餐,但营业厅以当初签订的合同未满2年期限而拒绝无条件变更。

“打官司不仅仅是为了我,还为了很多有着同样遭遇的校友和同学。”原告王鑫宇告诉记者,仅自己所在的法学专业就有20来个办理同样业务的同学,遇到条件优厚、价格低廉的套餐,很多人都放弃了使用79元套餐,但大家却陆续接到了来自运营商的催缴单和处罚金单。

是不是签了合同,就必须履约?在法庭上,这一争论焦点,演变为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的争论。

上海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胜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要想证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3/4的,就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市场份额不足1/10的除外。

原告方据此表示,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在通讯市场占据的份额绝对超过3/4,而上述某运营商在矿大校园乃至徐州的市场份额也绝对超过1/10,因此可以认定该运营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具有垄断地位。

不过,对于这起诉讼,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邵德冲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按照《合同法》,消费者自主选择签定了两年的合约期限,应当履行合约。“如果人人都耍赖,市场还不乱了套?”他坦言,“过度维权,其实也是一种扰乱市场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记者,《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起诉的案件只有十几起,个人起诉的只有两三起。反垄断不仅立案困难,个人起诉企业还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对于运营商处理此类纠纷,赵占领也给出建议:运营商可以学习一些网络公司和国外公司的做法,建立价格保护政策,给用户更多的补偿。比如苹果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老旧产品都会价格缩水;针对新品发布前1个月所购买的老旧产品,苹果公司会给予返现等补偿。

本报记者杭春燕

原标题:全国首起个人诉运营商垄断案在宁审理 拒绝履约,算不算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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