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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法院通报典型案例 包括劳务纠纷、涉农维权等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原区法院第八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情况及三起典型案例。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三起案例,包括先予执行、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等情形。

  【案例一】

  法院在判决之前先执行医疗费

  朱某是劳务公司一员工,今年3月15日下班途中,他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朱某花费治疗费23万元,家人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中原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朱某伤情较重,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危险,但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赵某15万元,并在3日内将款项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在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急需,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本案中,朱某作为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因车祸受伤,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为解其燃眉之急,中原区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15万元。后期,该案经过审理,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各项赔偿责任65万元。

  【案例二】

  没签合劳动同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原告的父亲李某某于2015年4月进入被告郑州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小区保安一职。2015年5月17日,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忽然晕倒,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李某请求依法确认李某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对此原告举证被告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等形式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已完成举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十分常见。

  法官提醒,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应当保存以下证据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例三】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用工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三原告尹某某、付小某、马某某分别是付某的妻子、儿子、母亲,付某受被告丁某某所雇从事清扫保洁工作。

  2015年11月10日凌晨5点左右,付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身亡。

  三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30万元。经中原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补偿8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付某与丁某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享受工亡待遇。

  但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原告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据此,中原区法院从维护劳务者权益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调解。(记者 王琦 通讯员 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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