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工程维权救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救助途径减轻侵权伤害对困难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的影响,强化妇联组织维权维稳手段,扶持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全省范围省、市、县(区、市)妇联及省妇联确定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实施和管理该项目的工作指南。
第三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类别、条件、额度、程序
第四条 救助对象
全省范围因权益受到侵害导致生命健康及生存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的贫困妇女儿童,包括外省来陕务工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为:
(一)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困难妇女儿童;
(二)遭受拐卖和被解救的困难妇女儿童;
(三)遭受性侵害的困难妇女儿童;
(四)遭受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害的困难妇女儿童;
(五)因患大病遭家庭遗弃的困难妇女儿童;
(六)因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犯罪服刑、意外伤亡导致学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儿童;
(七)因其它侵权伤害急需临时生活安置的困难妇女儿童。
第五条 救助类别、条件、额度
(一)医疗救助。因侵权伤害导致受害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急需医疗救治,且侵权者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医疗费、受害妇女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应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遵循一次性原则,确认后的困难家庭,每位受害妇女儿童治疗费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实报实销,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只报销1万元人民币。
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相关侵权证明、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门诊治疗或住院费用票据。
(二)心理援助。因侵权伤害导致受害妇女儿童精神、心理发生明显变化,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而急需心理抚慰、疏导的,应给予心理援助。
申请心理救助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相关侵权证明。
提供心理援助的机构须为省、市、县妇联挂牌的热心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心理援助的人员须为持有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件且有3年以上临床咨询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各设区市妇联授权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需报省妇联备案。
心理援助服务须采取一对一帮扶形式,承援人须采用心理学专用技巧、方式进行。首次心理援助时间应控制在2-3小时,如需要,以后每次心理援助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个受援人心理救助不超过8次,每次心理援助需有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本次服务目标、采用的方式方法、受援人的前后变化等。心理援助须使受援人心理、精神发生明显的积极变化,并有相关照片和书面结案报告。
心理援助补助金由提供服务的心理咨询师或所在机构领取,遵循先提供服务、再支付补助金的原则进行。补助金按直接服务提供的时间计算,每小时不超过150元。
心理援助须建立完整的档案,一案一卷,由指派援助的妇联组织保留,内容包括受援人身份证明、侵权证明、伤残证明、心理援助服务照片、每次服务记录及总的结案报告等。
(三)困难救助。因侵权伤害导致受害妇女儿童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的,应给予困难救助。
困难救助应遵循一次性原则,救助额度由直接受理案件的省、市、县妇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不超过3000元。
申请困难救助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侵权证明、贫困证明。
(四)伤情、伤残鉴定。因维护自身权益需做伤情、伤残鉴定的困难家庭受害妇女儿童,应给予伤情、伤残鉴定费用的支持。
伤情、伤残鉴定凭鉴定机构出据的收费单据予以报销,每鉴定一项费用一般为700元左右。
申请伤情、伤残鉴定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侵权证明、贫困证明、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伤情或伤残鉴定费收据及鉴定结论复印件。
(五)临时生活安置。因侵权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难以满足的来访妇女儿童,应给予临时生活安置,如吃饭、住宿、交通等。
临时生活安置费由接待来访的省、市、县妇联掌握,最高不超过500元。
申请紧急临时生活安置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侵权证明、贫困证明等。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个人申请,填写《维权救助行动申请表》(附件1),按申请救助类别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批:救助额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均有权确定救助对象、类别和额度。救助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省妇联审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妇联成立维权救助行动管理办公室,设立于权益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维权救助行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汇总通报各地实施情况,对各地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负责人和联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权救助行动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省妇联根据各地维权救助行动开展情况,每两个月提请省财政拨款一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每两个月向省项目办提交《维权救助行动拟救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维权救助行动心理援助结案统计表》(附件3)、《陕西省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资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款或向专业化服务提供单位或提供人发放补贴,并将《维权救助行动救助款发放表》(附件5)、《维权救助行动心理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表》(附件6)复印件报省项目办。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向受助对象发放救助款或向专业化服务提供单位或提供人发放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项目办负责对本市内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省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阶段性集中检查。
项目检查的方式有:卷宗抽查、当事人回访、接受举报、实地考察、组织审计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设立专项账户,是否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二)资金使用中是否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将救助金发给受助人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承办机构或承办人。
(四)其他认为应确定为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省项办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可视情况扣减或暂停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可以暂停项目在该单位的实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改善的,取消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并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项目办建立项目评估系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期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项目办每年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