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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杜绝“房闹”

近年来,因房屋交付质量或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符、房产价格大幅下跌等原因,房地产行业群体性事件频发,业主多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悬挂言辞激烈的横幅标语等形式,意图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最终却因为违法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今天,小编带你了解一些常见的“房闹”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扰乱社会秩序

行为人采取围堵、打砸售楼部等行为,会不同程度地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的,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围堵、打砸售楼部,根据情节的不同程度,行为人或需承担警告、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或需承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

魅力首座小区2、3号楼的一小部分业主,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等原因,想向房开商讨一个公道。有参与人员建了一个“魅力首座二期维权”QQ群。有人在QQ上“倡议”:27日是魅力首座同一个开发商开发的南俪首座房子开盘活动的日子,可以趁机一起去拉横幅发传单。于是,在27日当天上午,这些人员来到了魅力首座销售部拉起横幅、形成人墙堵路,上演了房闹。民警赶到之后,对这群人进行了多次劝说,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维权,不可以这样的方式扰乱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这些人不予理会,继续堵在门口,阻止人们进出。 经过核查之后,有七人因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警方对他们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违法行为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行为人打砸售楼部故意损毁企业财物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须承担拘留、罚款的行政责任或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2014年7月,金华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开发的金色蓝庭楼盘打折销售,这引起先前已购买该楼盘房的业主的不满,一部分业主发起了维权活动。作为滨江业主QQ群的群主,李某等人会面商议下一步的维权方案时,有人提出了砸沙盘模型的想法,经过商讨,大家确定了“维权方案”:到场后先等一等,如果滨江公司负责人还是不肯出面来谈,再砸沙盘模型。

8月30日,数十名滨江业主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聚集到了滨江·金色蓝庭售楼部。他们采用悬挂充气娃娃、拉横幅、举旗子喊口号等方式讨要说法,因为滨江公司负责人一直没有出面解决,引起了众业主的不满,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随即按照事先约定的“维权方式”推倒了一个沙盘模型,张某某、李某某等业主见状后也相继以砸、摔等方式故意毁坏沙盘模型。后经鉴定,涉案沙盘模型的损坏价格为人民币43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近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违法行为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

行为人在打砸售楼部的过程中殴打、故意伤害售楼部工作人员的,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须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若是殴打、故意伤害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还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妨害公务罪。除此之外,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案例

2016年5月28日,韩某(男,30岁,江苏盐城人)、章某(女,31岁,安徽省安庆人,系韩某妻子)、杨某(女,35岁,安徽六安人)、张某(男,46岁,安徽六安人,系杨某丈夫)与报警人姚某在小区内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民警在现场处置时,章某纠缠处警民警,张某则用脚踢了姚某的左前车灯,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时,章某、杨某上前拉扯处警民警杨昊,致其倒地并上前拉拽杨昊,致杨昊夏季执勤警服钮扣全部脱落,衣裤破损,韩某挥拳击中杨昊左面部。事发后,处警民警杨昊被送医检查,诊断伤情为左面部颧骨、眼部红肿,左面部局部皮肤损伤、口腔破皮,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韩某、张某、章某、杨某4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违法行为四:散布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

2015年8月27日,网民刘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煽动策划部分业主打砸售楼部并集体跳楼,得到不少网民响应,社会影响恶劣。刘某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滑县警方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

2015年12月4日,网民“AXX”出于好奇,用手机在网上发布消息:“我要去郑州搞恐怖袭击,弟兄都联系好了。”随后,该消息引发多名网民评论,造成恶劣影响。发布人安某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商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违法行为五:跳楼秀

为讨薪、为感情纠纷、为房闹等原因而上演 “跳楼秀”,以 “死”要挟来讨要承诺的——这一现象属于故意破坏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其采取治安拘留处罚。


案例

2012年4月25日,位于上虞城北的金通黄金海岸楼盘10号楼开盘,推出每平方米6988元的起步价。就在第二天,同是上虞城北地段的凯瑞·米兰公馆举办限时限量团购活动,均价为8600元/平方米,较前期直降4500元/平方米。两楼盘均吸引了众多市民抢购。更令人关注的是,金通黄金海岸开发商承诺,对之前的购房者补差价。消息一出,11年开盘的锦都花园、金色家园、金通浅水湾部分业主,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房,有的聚众闹事,有的损坏售楼处设施,离谱的还到市政府门口采取拉横幅、堵门、冲击大门等过激行为4月30日下午,城北锦都花园售楼展示中心上更有3名女子上演“跳楼秀”,逼迫华新锦都花园降价。其后,百官派出所已对其中10人作出处罚,8人治安拘留,2人罚款处罚。

知法、用法、守法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旦纠纷最后演变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以2008年震惊全国的翁安事件为例。

翁安事件回顾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女中学生李树芬跳河自杀)而引发矛盾冲突,后演变成为严重打砸抢烧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无论从参与和围观的人数、持续的时间,还是从冲突的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 都是近年来最为严重的、非常典型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之一。


“6.28”事件引起中央和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严惩犯罪,公安部对组织、策划、指挥和参与“6.28”事件的主谋熊教勋向全国发出了A级通缉令,要求尽快将其抓获归案。同时,贵州省公安厅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查清事件真相,开展专案侦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专案组联合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敦促“6.28”事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宣传车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先后抓获50余名违法犯罪人员。

警方温馨提示:请各位业主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 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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