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示范区立法将倡导企业家精神
原标题:创新示范区立法将倡导企业家精神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创新创业是全民事业,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对创新示范区的立法也要避免政府包打天下或者唱独角戏。”记者6月23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深圳市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意见或建议者可于7月10日前反馈。
“立法是为了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市政府办公厅表示,2014年5月13日,国务院批复深圳成为国内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自主创新示范区。与目前其他“一区多园”的示范区建设模式不同,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区域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包括科技、金融、管理、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创新。由于是新事物,国家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内一些地区也都是通过地方人大进行相应的立法,因此深圳需要通过特区立法来填补现行法律空白。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省对创新驱动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目标,深圳也亟待在科技管理体制、创新创业支持等方面进行再创新,其中许多关乎对现有体制机制的突破,甚至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变通,因此也需要立法来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称,条例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一部重要法规,将从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体制机制和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两个方面着手构建。
将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
“创新创业是全民事业,特别是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创新创业才能深入持久、更具生机活力。同样,对创新示范区的立法也要避免政府包打天下或者唱独角戏的情形,将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开放共享的创新文化和企业家精神。”深圳市政府办公厅称,示范区将吸收更多企业、科研机构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与此同时,条例要求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创新。”市政府办公厅称,一是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组织和个人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二是创新科技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考核,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为了避免科技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还将建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报告共享机制;三是完善项目结题制度。“由于部分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创新项目存在无法完成的情况,为了消除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顾虑,鼓励大胆创新,对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论证、公示等程序,允许项目结题。”
■亮点解读
1、对首次投放创新型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在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条例拟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并重点进行三个安排:
一是针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或市区之间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容易造成财政性资金对项目的资助超过项目本身实际投入的情况,建立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财政性资金股权有偿支持制度,授权市、区政府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三是对示范区内组织和个人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实施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首购政策,并试行创新产品和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
2、发展科技保险保障初创科技企业
在条例草拟过程中,许多企业和专家都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创新创业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条例拟加大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和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海外法律协助资金,帮助组织和个人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并建立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协调制度,加快侵权案件处理。
在科技与金融结合上,条例一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等方式联合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或者参股设立子基金,投资新兴产业和科技初创企业;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实现技术与资本对接;三是发展科技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3、建立工业用地和产业用房出租制
深圳土地资源非常紧缺,条例拟在继续保留高新区原协议出让土地规定的同时,对示范区内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凡是已经协议出让的土地,要求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示范区土地出让也应当设置竞买人条件,以保证产业发展符合示范区发展规划,并对无法转让的土地实行政府回购制度。
条例还提出保障重点产业空间需求。通过城市更新、支持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建立工业用地和产业用房出租制度。“考虑到创新创业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前期资金压力较大,条例鼓励通过租赁的方式满足创新创业企业对土地和用房的实际需求,租赁期满且项目发展符合预期的,创新创业企业可以续租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土地和用房。”
意见如何提交
各界可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7月10日。
深圳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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