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私约不缴社保到底谁占便宜 C15-维权-新闻晨报
□冷默
今年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10周年,十年来,该条例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不过,据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的案例统计,事实上仍有一些劳动者和企业在打各项政策的擦边球,进行违规操作。据了解,目前社会上还有一些企业并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如果是员工自愿同意的,企业可以推脱责任吗?若发生工伤意外,该有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
本市某家卖场在2012年2月招聘了一名女性员工蔡某。该员工49岁了,到2012年10月就年满50岁。卖场招聘蔡某从事家电促销员的工作。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卖场的人事经理通知蔡某提供相关手续(包括退工单、劳动手册等),以便公司为其办理录用和社会保险手续。但是几番提醒,蔡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日,人事经理找到蔡某,要求蔡某尽快提供相关资料。见搪塞不过,蔡某只好向人事经理坦陈,因为她10月份就要退休,目前还在申请失业救济金,如果办社保不仅要个人缴费,还要退还失业救济金,想想损失太大,就请公司不要办社保了。人事经理也同情蔡某,同时也觉得蔡某自愿不缴社保,公司也节省了支出,是一件于公于私都有好处的事情。
2012年4月中旬,蔡某在工作时不慎跌倒,造成腿骨骨折和腰椎骨折,经住院治疗,2012年8月痊愈后鉴定为工伤10级。蔡某在住院医疗期间,就向单位提出报销医药费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人事经理告诉蔡某,因为蔡某自己不愿缴纳社保,因此,蔡某没有保险,如果要享受的话必须补缴社保。蔡某遂同意。公司在2012年5月为其从2012年2月补缴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公司人事经理告诉蔡某,因为工伤发生在社保补缴之前,因此工伤保险不能理赔,所以,蔡某要自行承担医药费;同时,伤残津贴也不能支付。蔡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律师分析]
企业和个人不能私自约定不缴纳社保
专家: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陆胤 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根据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为其办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并依法缴交相关费用。
因此,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交,对劳动者而言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劳动者不能随意少缴或者不缴社会保险费。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和风险保障,任何与劳动者达成“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都属无效。
在本案中,蔡某与卖场建立劳动关系时尚未退休,依法应当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整个事件中蔡某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是由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虽然逃避了相关的缴费义务,但是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障义务。就蔡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卖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卖场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那么社会保险将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由于卖场没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没有义务理赔,相应的工伤赔偿就应当由卖场自行承担。
[专家提示]
企业切忌节省成本而“因小失大”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律师指出,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用人单位误操作,这在劳动争议当中占据了相当的数量。随着劳动法制的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恶意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在逐渐减少,但因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操作的不规范所导致的纠纷却不断涌现。
首先,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应当以法律作为底线和准绳。企业任何时候都不应当以违法逃避义务作为管理手段,因为这隐藏着不确定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将难以挽回。在本案中,看似卖场通过与蔡某的合意,节约了每月几百元或上千元的社保费用,但是一次工伤的赔偿就完全让这些付之东流。
其次,企业管理的人性化不能以违反法律为代价。案件中企业和劳动者就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一个友好的沟通,从最初效果来看,企业的行为是帮助劳动者获得了更多利益。但这是以违法作为代价的,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并不能以人性化管理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